妥协的艺术:浅析英国《自由大宪章》

2014-08-15 00:53敖中恒
环球人文地理 2014年18期
关键词:王权宪章教皇

敖中恒

(贵州省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一、1215年《自由大宪章》

在英国的历史发展中,有一部人类史上特别重要的法律,这便是1215英国国王约翰在位时期发布的《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不仅对当时的英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后世也起了重大的作用。后人在提到《大宪章》时,总会把《大宪章》与宪政、自由、民主、人权等方面联系起来,这足以说明《大宪章》的重要性。

1066年,诺曼人开始入侵英格兰,诺曼人很快便征服了大片的英格兰国土,在诺曼人的苦心经营之下,英国在十一、十二世纪开始强大起来,英国成长为欧洲的重要强国。但新任国王约翰在继任王位后不久却陷入到困境之中,面对限制王权的难题。首先是英国在对法作战中的失败,大批贵族失去大片领土,导致贵族们对国王在对法战争中的不作为十分不满;其次,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问题,导致教廷对英格兰处以惩罚,这让英国同教廷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这些问题使得国王同国内各阶层之间矛盾重重。不可调和的矛盾终于在1215年6月10爆发,贵族们纷纷在伦敦郊外聚集,并最终挟持了英国国王约翰,逼得国王不得不同意贵族们提出的“男爵法案”,并迫使国王在6月15日签署法案,贵族们宣誓才对国王效忠。最初的《大宪章》就这样诞生了。

1215年《大宪章》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限制王权。《大宪章》第六十一条“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这就使得国王的权力大打折扣,从根本上限制国王的权力。英王约翰是在贵族武力之下被迫在文件上签署,所以当贵族们退去,他随即便宣布废除《大宪章》,使得英国很快便陷入到内战之中。之后英王约翰内战时病死,亨利三世继承王位。为了尽快的结束内战,获得贵族们的效忠,亨利三世再发布修订后的《大宪章》,使得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亨利三世在位期间在1217年和1225年两次发布修订后的《大宪章》。亨利三世死后,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又在1297年10月12日再次发布修订后的《大宪章》,这样《大宪章》便作为永久的法律得以保存下来。

二、各方共同作用下的《自由大宪章》

英国王“无地王”约翰是肯定不愿意签下缚束王权的《大宪章》的,但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约翰没有选择,只得签署《大宪章》。虽然约翰从未真正的承认过《大宪章》的合法性,在签署《大宪章》后不久,约翰便废除《大宪章》并导致英国发生内战。但《大宪章》在多方作用下得以重新存活了下来,并且给英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是封建王权。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封建制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我国的封建制一般而言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大权基本上集于皇帝本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图。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而是建立在君主与封臣互相权利和义务之上的,体现出的是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王权较之于封臣贵族在力量方面都居于优势地位。但是在约翰统治时期,由于欧洲大陆国土的丧失,对法战争的失败,在宗教上与教皇英诺森三室的冲突,以及国内反面,严重损害到贵族们的利益。使得约翰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王权大打折扣。面对咄咄逼人的贵族们的“逼宫”,约翰只有选择妥协以保王位,极不情愿的签署《大宪章》。

其次是封建贵族。面对欧洲大陆领地的消失,国王在对法战争中的不作为,以及国内国王在税收等方面的肆意妄为。这些贵族诸侯们实在是忍无可忍,终于用武力胁迫的方式逼迫国王签署了保障他们自身利益的《大宪章》。再对英王约翰的斗争中获得了暂时的胜利,虽然不久后约翰公然宣称《大宪章》非法,但是这却史无前例的开启了以法律形式来约束王权的形式,使得“王在法下”、“王有限”的思想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也使得这些观念在人民群众中蔓延开来,让英国自古以来便有的自由传统观念更加根深蒂固,深深的影响到了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

最后一只力量便是宗教。西方社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宗教的影响。特别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宗教的影响更为明显。这突出的表现在教权与俗权的冲突上,更为确切的体现,就是教权与王权的身上。约翰在英国教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以及教会司法权上与教皇有着严重的分歧,这对于当时权利显赫的教皇英诺森三世而言是不可接受的,教皇随即宣布革去约翰的天主教身份。约翰权衡再三后终于还是向教皇妥协并取得了英诺森三世的原谅。但是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在《大宪章》第一条中,就明确提出教会的自由和权利不可侵犯。充分保护教会的权益。在这一条中,明显体现出教权与王权斗争的激烈性,但是这种激烈并非你死我活这般。从本质上看,这同样是教权与王权妥协的结果,既保护了双方的利益而又维护了双方的地位。

三、《自由大宪章》中体现出的妥协性

《大宪章》中体现出的妥协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具体的来分析:

1、教权与王权。由于约翰的一意孤行,导致教皇英诺森三世一怒之下革去他的教籍,并对全英实行“禁教令”。看似约翰与教皇英诺森三世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但是约翰左右衡量之后选择向教皇认错,承认英国教会的权利自由。约翰等到回应也是积极的,并且在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后,教皇英诺森三世也对约翰表示声援,认为《大宪章》是诸侯们胁迫国王下的一个可耻文件。由此可见,教皇不愿意看到俗权势力左右教会,但是但是更不愿意看到封建贵族们挑战以“君权神授”下自己在世俗间的代表——封建王权。所以教权与王权之间既有着激烈的冲突,也有着不可分裂的合作,而妥协恰恰是两者处理矛盾的最好方式。

2、王权与贵族特权。英国是一个很有特点的国家,现代意义上的英国一般是指1066诺曼登陆开始后的英国。诺曼人把日耳曼式的民主制带到英国,而英国早在“七国时代”时便保持着自由的悠久传统,自由早已经是他们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法和原则。“破落的小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足以说明英国人民对自由传统的理解有多深刻。诺曼人统治下的英国很好的融合了迁徙而来民主制度和本土自由传统。君主与封臣严格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一旦一方违反双方的契约,那么另一方有权利不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为了保护自己的契约利益甚至可以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

欧洲领土的失落,对法战争的失败,国王肆意妄为的收取重税。使得贵族们对英国国王约翰失望之极,于是诉诸武力。国王军队节节败退,贵族们进攻到温莎城堡下,但是贵族们并没有趁势攻破城堡,而是出人意料的选择和国王谈判。要求国王签署《大宪章》,以此来限制王权,从而保护贵族诸侯们的利益。待国王签署《大宪章》后,再次向国王宣誓效忠。诸侯们的这种选择让东方人大为惊讶,不得其解。

欧洲封建制王权与贵族特权的这种特点,恰恰是其宝贵的地方。中央集权在长时间里经常压制着地方割据势力,但是中央集权有不能太过分的压榨地方诸侯。而一旦地方诸侯群雄并起,中央集权就显得岌岌可危。但是这种叛乱一般都不会对王权造成灭顶之灾,而这一切恰恰是妥协这一方式造成的。贵族们想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要他们得到这样一份契约,他们的目的变达到。而不是选择一切推翻重来,推翻意味着重建,意味着社会的大动乱,意味着有太多意外冲击着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选择妥协,因为妥协能带来稳定,而稳定意味着安全。

四、1215年《大宪章》影响

1215年《大宪章》虽然是在贵族武力逼迫之下英王约翰逼迫签署的,约翰在贵族退去之后很快便废除了,存在了很短的时间。但是《大宪章》却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为“王权有限”、“王在法下”的观念开了先河。而后在亨利三世以及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又多次发布修订后的《大宪章》,虽然《大宪章》内容有所变化,条文有所增减,但是“王权有限”、“王在法下”的核心精神却深入人心,成为永久性的法律。后人在提到《大宪章》时,总会把《大宪章》与宪政、自由、民主、人权等方面联系起来,这说明大宪章不仅对当时来讲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对于英国社会此后的发展,同样有着深远的影响。

1215年在约翰签署《大宪章》后,随后又陆续发布修订后的《大宪章》,最终被定为法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在今天的法律、政治体制、民主、自由、人权等方面依然还能看见《大宪章》的痕迹,《大宪章》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1]钱乘旦,徐洁明《英国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迈克尔.VC.亚历山大 《英国早起历史中的三次危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孟广林 ,《英国封建王权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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