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4-08-15 00:45张素丽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结婚年龄婚姻法法定

张素丽

张素丽/河南警察学院教务处讲师,硕士(河南郑州450046)。

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就是其中之一。为此,本文以家庭关系为线索,探索新时期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关于我国现行的结婚、离婚程序

我国婚姻法中结婚、离婚程序的简化既有利于提高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财力以及物力,但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一些问题。

在结婚登记程序方面:(1)无法查明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随着国内外交流程度的加深以及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有着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不同生活的人们都有可能成为结婚对象,这给“结婚自愿”带来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也就是说,他们在结婚的同时也蕴藏着离婚的危机,因此,有关单位要确保结婚双方的“自愿”原则;(2)应加大在疾病方面的检查。相关法律表明,患有某些疾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比如患麻风病而未采取治愈措施的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对结婚双方的下一代会造成严重的伤害;(3)以索取财物为最终的结婚目标。这种情况更多地出现在农村,有很多的婚姻是属于承办或者买卖的,有些家庭甚至借婚姻而索取大量的财物。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违法行为不断被查处,但是造成的恶劣影响还有待消除。

在离婚程序方面:(1)结婚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子女和财产之间的分配。当前,有关机关颁发离婚证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确实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有一方对问题的解决不满意,那婚姻关系的解除就面临重大问题;(2)男女双方有一方提出离婚,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事实上,离婚双方对相关部门的调解常常置之不顾,因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样调解和好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有关部门的调解可以不用记录于文书当中,而只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节;(3)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想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实施的保护,但是也由于这种保护使得社会上出现现役军人的配偶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却不得结果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以及军人所在部队要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二、关于我国现行的法定结婚年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结婚年龄的限制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样的年龄限制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比如,原联邦德国规定“男21岁,女16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丹麦等国规定“男21岁,女18岁”。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世界各国的潮流元素不断涌入中国,冲击中国人的思想,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应对其他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所借鉴,适当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从目前我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来看,一是存在早恋问题。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普遍很低,青年男女在十几岁就开始谈恋爱、结婚甚至生孩子,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在中国,“早恋”现象大量存在,当家长发现孩子与异性交流时,就会严格限制孩子的行为,他们会检查孩子的通信、剥夺孩子的某些权力。我国存在的早恋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定结婚年龄偏高,再加上人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所以人们会给较早恋爱的青年男女冠上“早恋”的名号,也正是家长对早恋现象的限制往往导致一幕幕的悲剧,很多青年男女因为想不开而自寻短见,最终给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是男女由于身体发育程度的不同会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据研究表明,适当降低男女的法定婚龄有利于巩固婚姻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生理学相关研究表明,男生20岁、女生17岁就已经发育成熟,也就是说,降低法定婚龄不会导致所生子女发育不良。在对离婚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离婚的原因是男女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为降低现实生活当中的离婚率,应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降低法定婚龄所带来的人口增长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13亿多的人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增长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为此,有关部门在降低法定婚龄的同时要从中华民族的发展以及世界和平的角度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人口过度增长。

三、鼓励优生优育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的婚姻法已经不适应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为此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优生优育,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在过去几年,我国提倡晚婚晚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人口增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人们普遍接受的是优生优育政策。首先,优生优育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晚婚晚育,当然,晚婚晚育的意思不是越晚越好,而是说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以及最佳生育年龄就可以结婚、生子。优生优育能够有效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还能为我国制定相关的“优生优育”政策提供依据。

为促进优生优育政策的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自身法律义务,对于那些坚决执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比如,适当的提高退休金;提供一定的免费服务;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等。对于那些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夫妻也要给以一定的惩罚。尤其是在农村,要真正贯彻优生优育政策可谓难上加难,为此有关部门要将视线转移到农村,在促进农村发展的同时,努力改变农村中存在的封建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的作用。

四、增强婚姻法中相关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中国有“咬文嚼字”这样一句成语,有的人会钻空子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充分”的理由。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文件,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不可模棱两可。

关于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条就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众所周知,婚姻法在早期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中有规定,各国不能使用“处理权”一词,此外,不管是英文还是中文,对处理权都有不同的见解。为避免人们对此项条款的错误认识,我国应及时将“处理权”改为“处分权”。

关于婚姻法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条,在一定程度上就显得笼统、概括,因为上文中的父母既包括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也包括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上文中的子女既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既包括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也包括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这种过高的笼统性下,人们对于自身的责任以及义务要么逃避、要么反对。比如,成年子女严重反对赡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双亲;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都极力逃避等等。

可见,完善相关的抚养以及赡养义务,既有利于父母得到社会的帮助,也有利于保障子女的权利,最终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为新时期中国发展的接班人,我们应当传递正能量,让婚姻法不只是流于形式。

一直以来,人们都追求公平与正义,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是维护以及保障人们的权利、促使人们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使人们生活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最终达到国家以及社会发展的目标。婚姻法作为维护婚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桥梁,在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也就是婚姻法自身存在的崇高价值使得人们关注它、重视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关系的维持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下我们应明确我国婚姻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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