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宇,顾琤琮,张卫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有关监管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除去没有空间概念限制的刑罚种类如财产刑、资格刑外,按照是否在监管场所执行,可将刑罚执行监督分为监管场所内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外的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外的刑罚执行监督以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为主,监管场所内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基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目前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和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法律监督。上海未成年犯刑事案件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在“捕、诉、防”工作中的全程法律监督(“监”)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充“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中“监”字的内涵,将未检的法律监督向后延伸到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阶段。本文将结合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情况,探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构想。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与成年人刑罚执行相比,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对两者不加区分,采用简单划一的教育改造方式,违背刑罚基本理论,不适应未成年犯身心发展特点,不符合世界通行及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