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事设施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014-08-15 00:48
关键词: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

陈 超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710068)

一、军事设施的概念界定及立法现状

(一)军事设施概念的界定

对军事设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是对军事设施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首要步骤。要探究军事设施的概念,必须要了解“设施”之意。《辞海》中对“设施”的解释如下: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基于此,我们可以定义军事设施即国家法律确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特定建筑、场地和设备等。这是《国防法学》这本书中所给出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军事设施的内涵与外延。

在了解军事设施概念的同时,还有一个概念即国防资产,两者之间容易相互混淆,因此二者之概念有必要进行辨析。所谓国防资产是指: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包括武器装备;国防设施、设备;国防物资器材;货币资金;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以管理部门为标准,国防资产可以分为国防科技工业资产和军队资产。由此可以看出,国防资产的概念范围要明显地大于军事设施这个概念的范围,是军事设施的上位概念,并将其包含其中,也就是说军事设施是国防资产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依法治军的大背景下,对于军事设施之保护,唯有走上法治之路方可使其根基牢固。在国家各项制度都沿着法治化的轨道大步向前迈进之时,对于军事设施的保护也应大力推进其法律化,而这种法律化的过程首先便体现在立法上。目前我国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结构很复杂,体积也很庞大。就其总体状况而言,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军事设施保护法》为核心的四层法律法规保护系统。首先,在我国的《宪法》和《国防法》中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的相关条款,如《宪法》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第九十三条规定,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领导,这就明确了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主体。其次,综合性法律法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这些是以《宪法》和《国防法》为基础制定的。同时,对军事设施的保护这一方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也是军事设施保护过程中所专门依据的法律。再次,专门性的军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和《陆军设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是对军事设施保护中的某一方面所做的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条款如《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以《刑法》为例,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其中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就是对军事设施进行保护的直接规定。

二、军事设施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我国的专门性军事设施法律即《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于80年代,并于1990年实施,距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这20多年中除了于2001年实施的《军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外,就再无其他的跟进、更新与修改。与此同时,过去的这20余年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是社会形态发生巨大改变的时期,新事物不断产生。比如,谷歌地球的出现,对于各国的军事设施,尤其是那些保密性极强的军事基地的安全便构成了极其巨大的威胁。谷歌地球是美国Google公司于2005年推出的一款虚拟地球软件,它把卫星照片、航空照片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布置在一个地球的三维模型上,用户通过客户端软件的下载,即可免费浏览全球范围内任何地点的卫星图片。谷歌公司并没有在中国注册,并且在2009年其中国的法人机构也退出了中国大陆。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相关法律中对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以及对公司的义务性规定无法适用于非在中国注册的并且不在中国内地进行经营的公司上。

(二)现行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律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立法尚显粗糙。这就容易导致所制定出的法律流于形式,漂浮于半空之中而不接地气,无法为现实中的执法活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根据,造成执法而无据情况的发生。比如,在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但是并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究竟军队和地方各自的权限范围所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军地双方各自实际利益出发点是不同的,因此很难达成一致。如此规定,虽然体现了极大的协商精神,但是协而不定就使得对军事设施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久拖不决。

(三)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配套性法律缺失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有些军事设施保护出现空档。具体来说就是,在部队开展的军事设施保护普查活动中,会发现一些无单位、无人管、无档案的“三无”军事设施。这些“三无”军事设施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失去其应有之作用。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一处军事设施地跨两个地方行政区,在对该军事设施的保护上双方相互推诿扯皮;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部队的发展历程中,经过了多次整编,在相关军事设施的移交过程中,相关程序缺少法律上的规制,进而造成移交的主观人为因素过多且程序不规范。这也就是说,除了军事设施保护自身的立法需要完善外,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领域的立法也要尽快完善起来,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网。

(四)上位法缺失的先天不足

前文已经论证了国防资产是军事设施的上位概念。然而,关于国防资产的法律保护却处于缺失的状态。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军事设施的保护缺乏稳固的根基,存在着结构上的根本性问题。比如由于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国防资产的产权行使无明确之规定,虽然《国防法》笼统的规定了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并赋予国务院“管理国防资产”、中央军委“会同管理”的职权,却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国防资产在具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属上的具体由谁行使。这种具体的产权的不清晰,极易导致国防资产的流失。对于上位概念中“国防资产”保护尚且不够清晰,更何况下位概念的“军事设施”的保护了。

三、军事设施法律保护的应对措施

(一)通过法律解释方式对现有内容进行更新

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对于前述问题中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进行弥补,针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有权机关做出的法律解释来使得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具体操作流程。如针对《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对其具体的领导机关,实施流程来加以规定,从而使得该法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通过修订的方式完善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配套性法律

针对前文提出的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相配套法律缺失问题,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应该增加或者完善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条款。比如说,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将严重侵害军事设施的行为纳入到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制。众所周知,刑事责任既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又是一种特殊而有效的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手段,对犯罪分子有着极大的威慑作用。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法律机制,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够对军事设施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

(三)制定专门国防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上位法的缺失不是长久之计,要夯实我国军事设施法律保护的根基,就必须对国防资产进行上位概念的立法保护。在国防资产立法保护时,所要着重关注的是一定要明确国防资产具体权属的归属,也就是国防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体由哪些部门来行使。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行政主体对各型国防资产的管理权限。与此同时,一定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只有明确责任方可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激发其保护国防资产并使国防资产保值升值的热情,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国防资产的安全。

(四)军地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保障军事设施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军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必须依靠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方可实现保护之效果。这是因为军事设施不可能单独的存在于世,其必然要和民间社会相连接且很多军事设施零星散落并非军队力量所能全面覆盖。基于此,建立必要的军地联合执法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了。首先,军地双方可以建立定期会议机制,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共同制定对策,从而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真正长效运作起来,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其次,军地双方还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共同打击。在此过程中,要做必要区分,对于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力量维护管理的军事设施,在执法时以地方为主,军队进行必要之辅助,反之亦然。最后,军地双方还可以建立联合教育机制,组织力量对社会公众进行有关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这样才可以使得社会公众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军事设施保护的重大意义,从而真正实现军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

四、结语

军事设施保护对于维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实现效益最大化,确保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军事设施的有效保护又不是仅凭部队单方就可以充分实现的,还必须要依靠地方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方可对其有效的全方位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和军事设施的保护有时候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唯有通过法律,这种全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才能够横亘于两者之上,协调两者之利益,最终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最大程度的和谐。所以说,在保护军事设施的道路上,只有通过法律这种据有规范性、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权威性的介质,才能对军事设施进行更好的保护,才能使其更好的发挥巩固国防之应有作用。

[1]余子明.国防法学[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2.

[2]夏征农,陈至立.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3]邬小丽,张红生,张 惠.论城市发展中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运用及完善[J].解放军理工大学学报,2011(2).

猜你喜欢
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全民国防 筑梦国防
国防小课堂
国防小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军民融合推进陆军军事设施转型建设
知国防 爱国防 等
对加强军事设施建设领域军民融合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