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对自由主义的贡献

2014-08-15 00:49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主权者利维坦臣民

戴 维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主流的政治思潮,国内学术界一般将洛克视为自由主义的创始人,而霍布斯在思想史上曾一度被看做一位崇尚权力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二战以后,随着西方学术界对霍布斯研究的深入,他在思想史上的形象得到了很大改观,许多人看到霍布斯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之间存在诸多相通之处,甚至有人坚定地认为霍布斯是一位自由主义者。但这种观点在国内外学术界颇受争议。判断霍布斯是不是一位自由主义者,不在于能否从他的政治哲学中找出某些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而在于考察他的政治哲学最为核心的部分与自由主义是否契合,即他的个人主义理论、自由观和国家观与自由主义是否具有一致性。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来探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一、自由主义者之辩

霍布斯是最富争议的思想家之一。奥克肖特说:“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能找到一些准备轻易接受他们一切思想甚至荒谬之处的捍卫者;但霍布斯是个例外。他在一些读者那里赢得了赞赏,在另一些读者那里则遭到了憎恨,但很少获得喜爱,更从不曾获得不加区别的喜爱。”[1]222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一位自由主义者。在他看来,正是霍布斯的个人主义哲学奠定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基础。麦克里兰却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对专制合理性的论述,哈耶克则对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了更为激烈的批判。

对同一哲人的思想产生如此迥异的解读,这与不同解读者秉持的价值观念与认识方法有一定的关系,但在更大程度上要归因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内在气质:他的政治哲学兼具自由主义和反自由主义特征。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对人性的分析、对自然状态的悲观描述以及关于国家的认识,都是彻底的个人主义。然而,他却在此基础上得出反自由主义的结论,即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念。另外,在自由主义内部,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含义及其源流的理解远未达成共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学者对霍布斯与自由主义之间关系的认识产生分歧。因此,在探讨霍布斯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文中使用的自由主义概念进行界定。

二、自由主义及其核心价值

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主流的政治思潮。“从17世纪产生之初指称一种政治运动,到近代自由主义所包含的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等要素,再到当代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讨论,自由主义强调的重点不断发生变化。”[2]14这使自由主义具有多方面的含义:自由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一种意识形态,还是一种制度、一种政治运动或政党的旗帜。本文所探讨的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它产生于17、18世纪,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它的基本原则至今都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自由主义理论家斯蒂文·霍尔姆斯认为,自由主义包含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即个人安全、公正、个人自由和民主。其中,个人安全指的是国家机构垄断合法权利,这些机构自身由法律监督和管制;公正是指法律体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个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免于集体和政府监督的广泛的自由;民主指的是公民有通过选举和在自由出版物上公开讨论而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3]4-5。另一位自由主义理论家萨托利认为,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宪政国家而对个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对“自由主义”这一词条作解释时说:“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认为,政治是人为的;政府是必要的,但它不是自然的;自由是自然的人类状态,政治权威是约定的;政府的合法目标限于保障各种生活方式的条件,因而主要包括世俗的和平与繁荣的目标。”[4]415《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也对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诉求进行了概括:“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为保护公民权利国家应实行法治和分权。”[5]618

上述自由主义的思想要素,无论在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中都一以贯之,其中最为核心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二是对自由价值的尊崇;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考察霍布斯的个人主义理论、自由观和国家观是否与自由主义的上述核心价值相契合。

三、霍布斯的个人主义

霍布斯被一些学者看做西方近代个人主义之父,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就是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个人主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绝非某一位思想家的独创。然而,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立场,却是由霍布斯首先进行系统阐释的。个人主义是霍布斯全部政治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麦克弗森认为,尽管霍布斯的结论很难说是自由主义的,但他的基本预设却是高度个人主义的。

从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个人主义来说,它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它是一种解释性学说,即把个人当做理解整体的出发点,从个人的特征推导出集体的特征;第二,它是界定个人与权威关系的一整套价值观与行为规范。当代英国学者史蒂文·卢克斯认为,霍布斯的个人主义主要是属于解释性的。卢克斯说,个人主义作为一种解释性学说,首先指的是一种抽象的个人观。“这种抽象的个人观的关键就在于把决定社会安排要达到的目标的有关个人特征,不管是本能、才能、需要、欲望、权利还是别的什么,都设想成了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6]68霍布斯正是从这种抽象的个人观出发来论证国家的产生以及个人与政治的关系的。

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受一种简单的基本规律所支配的,全人类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即“一种至死方休、永不停息地追求权力的欲望”。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每个人都希望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源,而资源的有限性使人们处于相互竞争和冲突的状态,霍布斯称之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一个强制性权力使大家慑服,也没有财产权,每个人对所有的事物都拥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人去做任何事,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相互戒备,相互提防,致使自然状态始终处于“战争状态”:人人互为敌人,毫无安宁可言,有的只是“普遍的疑惧”和“相互之间的恐惧”,每个人都面临死于暴力的危险。霍布斯认为,正是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唤醒了人们对和平的渴望的激情。于是人们决定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并把权利都转让给一个人,让他拥有绝对的权力,以此来保证其余人的生命安全。这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就是主权者,它就是强大的“利维坦”,即国家。卢克斯说,霍布斯的契约乃是自利的个人试图摆脱自然状态下朝不保夕的风险而成熟的结果,他们的自我利益为秩序和政治权威提供了一种持续的基础。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人们自我保存的欲求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进入政治社会的关键所在,国家产生于个人的同意,它是为了弥补自然的不足而制造出来的一个工具。

霍布斯的个人主义颠覆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中关于人与政治关系的传统价值观。古典政治哲学认为,国家优先于个人而存在,个人只有在政治生活中才能实现其价值。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著名论断即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这种关于人与政治的关系的见解被认为是“团体主义”的。与之相对,霍布斯对这一关系的阐释则是“个人主义”的。在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人不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国家也不再是先于并高于个人的存在,而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工具。这种观点成为后来的自由主义者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基本见解。霍布斯的个人主义经过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进一步阐发,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

四、自由与臣民的自由

“自由”是自由主义最为尊崇的价值观念,因此,考察霍布斯的自由观及其对于臣民在国家中所拥有的自由权项的见解,有助于进一步揭示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自由”是思想史上历史悠久、使用频率极高但含义却难以精确界定的一个概念,即使同为自由主义者,对其含义也未必持同样的看法。相比较而言,以赛亚·伯林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两分法得到多数自由主义者的认同。按照伯林的说法,“消极自由关注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人有权干涉或控制,从而决定某一主体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7]200简单地说就是:谁在主宰我?如果答案是我自己,则我是自由的;如果答案是别人,则我是不自由的。

在两种自由中,伯林认为真正靠得住的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一见解在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中得到积极响应,他们在使用“自由”一词时,所持的基本都是其消极意义上的含义。消极自由观认为,自由主要牵涉外部的束缚问题,如“一个人可以自由活动而不受限制的空间应该有多大”、“如何划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等。在这里,“限制”指的是有意的人为干涉,如果一个人由于自身能力不及而无法做某些事情,则不能说是缺乏自由。总的来说,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自由意指个人的自由而非集体的自由;第二,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它首先意味着个人有一个不受国家、社会干涉的私人领域;第三,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

一些学者正是从霍布斯的自由观中看到他与自由主义之间的联系。徐大同认为,霍布斯对自由的认识表达了资产阶级对自由的根本要求。霍布斯的自由观经过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进一步阐发,逐渐成为西方自由思想最基本的原则。意大利学者乔·萨托利说:“只要国家表现为纵向的实体,那么西方的个人在要求自由的时候,基本上就总是霍布斯所说的自由。”[8]339

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即“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能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9]162-163。根据霍布斯的这一观点,只有当一个人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时,他才是自由的。同时霍布斯也指出,这种不受阻碍的自由只有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才能拥有,人们一旦进入政治社会,个人就从“自然之人”变成“臣民”,臣民在享受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他们的自由也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说:“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保全生命而创造了一个人为的人,即我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创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耳朵上。”[9]164因此,霍布斯所谓的“臣民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是“锁链”下的自由,臣民是“带着镣铐的舞者”。在利维坦中,人们在追求权力、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臣民一旦违反规则,必将受到主权者的制裁。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臣民的自由”与自由主义者的“个人自由”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就其具体内容而言,霍布斯认为自我防卫权是臣民首要的自由,这一自由是臣民与生俱来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被剥夺的权利。除此之外,臣民还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即个人有一个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私人领域。霍布斯说,这两方面的自由都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未转让给国家的权利,这表明臣民自由的维护需要国家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霍布斯把国家的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领域内,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领域留给了个人,这是西方政治思想领域史无前例的创举。霍布斯的这一经济自由思想影响了洛克,并通过洛克对法国乃至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有限的利维坦

在《圣经》中,“利维坦”被描述为一只力大无穷的海怪,霍布斯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或政府。在《利维坦》一书的引言中,霍布斯说,利维坦是一个“人造的人”,它远比自然人身强力大,但它的使命却是保护自然人。在利维坦中,主权是它的“灵魂”,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

霍布斯把主权者视为国家本质的体现。“主权的绝对性”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也是最为人诟病的概念。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必不可缺”、“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者可以为所欲为,更不能因此而认为利维坦是一个专制国家甚至是一个集权主义国家。霍布斯虽然说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但同时他也指出,这一权力的运用要受到其目的的限制,既然人们把权利授予主权者是为了求得安全,主权者的职责也只能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

在权力的来源上,霍布斯说,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们的授予,只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授权,才是国家存在的依据。人们为了求得安全,都将哪些权利授予了主权者?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以臣民的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部分是主权者为了和平与防卫的目的所享有的权利[10]52-53。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拥有的权力都是在维护和平、保护臣民安全方面所必需的,只有当这些权力是“绝对的”、“必不可缺”、“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时,才能有效地加强政府的权威,从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主权者将权力运用于其目的之外,或者主权者的行为构成对臣民生命权的侵害,他就违背了契约的宗旨,臣民就可以解除自己对主权者的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实际上是将国家看做一个垄断了全部合法权利的机器,其目的在于强调统治的价值。霍布斯说,统治的价值就在于使人们畏服于一个最高强制力,使人们在满足自己的欲望时遵循一定的规则。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与自由主义者对国家价值的看法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现代自由主义者,即便如诺齐克这样的自由至上论者,也都不得不承认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定地域内最高强制力的合法垄断者。

关于主权者的职责,霍布斯明确地告诉我们,无论主权者是一个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在订立契约、授予权利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维护和平与安全。在霍布斯看来,人民的安全不仅仅指保全生命,还包括人们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满足。他说,主权者为公民的幸福所能做的,不过是使他们能享受由于他们的劳动而赢得的财产以及使他们免受内外战争的困扰[9]133-134。这正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为国家规定的任务。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蕴含着大量的自由主义思想因素。他的个人主义、自由观以及他对人与政治的关系的见解,与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气质上是相通的,在一定程度上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但是,他的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之间也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自由主义的产生是吸收了人类历史上多种思想的结果,特别是吸收了古典宪政理论中的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及代议制等思想,并使之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则毫不掩饰地表示了对这些思想的敌视。因此,与其说霍布斯是一位自由主义者,不如说他是自由主义的开拓者和奠基者。自由主义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正如奥克肖特所说:“尽管霍布斯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提倡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1]8从霍布斯对于自由主义的贡献来看,这样的评价并不过分。

[1]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斯蒂芬·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6]卢克斯.个人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7]伯林.两种自由概念[M]//刘军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

[8]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9]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0]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1]Michael Oakeshott,“introduction”to Hobbes’s Leviathan[M].Oxford:Basil Blackwell,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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