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云国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研究中国政治的美国学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充满了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①在王安石变法初期,有一个仅存在16个月的制置三司条例司②,曾被宋史学家漆侠誉为“主持变法的总枢纽”[1]97,也是这样一个在当时制度外的组织。关于它的创设,在推崇变法的传统语境下,往往不吝赞词而倍加肯定。但倘若结合宋代君主政体转向内在的动态进程,其创设的是非得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负面异动,仍有重加考量的必要。
一
宋神宗即位之际,变法与改革已成为君主与士大夫官僚的共识。借用余英时的说法,宋神宗以“一个少年皇帝一心一意在追寻重新塑造世界的伟大构想”[2]238。他首先寄望于元老大臣,得到的却是“安内为先”、“信赏必罚”之类空泛的告诫;失望之余,越发赞赏王安石的经世致用,期望与其共成一代治业。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标志其“得君行道”推行变法的发轫。宋神宗问以当务之急,他答道:“变风俗,立法度。”[3]卷327《王安石传》宋神宗让他拿出一套方案来,王安石首先倡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便有力地推动变法。这对君臣当时有番议论。王安石认为,“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4]卷18。宋神宗对此深表赞同。北宋财权归三司执掌,其长官三司使号称“计相”。王安石收利权之说,显然有其预判:变法既以理财为主旨,必与三司旧体制扞格不入,有必要紧紧掌控利权。他向神宗设譬道:“今使十人理财,其中容有一二败事,则异论乘之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