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无赎刑说考论——以“以爵赎罪”为中心的合理性考察

2014-08-15 00:49:28宋磊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宋 磊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48)

《说文》:“赎,买也,质也,以财拔罪也。”中国古代的赎刑起源甚早,《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尚书·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正如鲁迅在《华盖集·忽然想到·四》中说的那样:“秦汉远了,和现在的情形相差已多,且不道。”由于年代久远和史料稀缺,赎刑早期的发展演变已经很模糊了。竹简秦汉律出土以来,战国秦汉法律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战国秦汉时期的赎刑制度颇受学界关注,相关的研究成果连篇累牍,本来极其模糊的早期赎刑制度逐渐变得清晰。但是,其中仍有诸多可待深入研究的地方,秦和汉初是否存在赎刑就是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汉书·贡禹传》载,贡禹认为汉初“亡赎罪之法”,沈家本和程树德也得出了汉初无赎刑的论说①。但是,出土的竹简秦汉律中却有大量关于赎刑的法令。鉴于出土文献重要的史料价值,许多学者都认为汉初无赎刑的说法应该修正②。出土文献固然价值很高,但传世文献也绝不应该轻易否定,贡禹汉初无赎刑的论说应该是有一定根据的。如何认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关于汉初赎刑记载的差异,事关汉初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法律秩序的运作,因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

汉初无赎刑的论说最早出自贡禹的上书。《汉书·贡禹传》载:

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天下断狱四百,与刑错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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