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剑华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
非羁押诉讼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入了司法人文关怀理念,是构建司法和谐、社会和谐的强有力举措,实现了“构罪即捕”、“以捕代侦”观念向“无罪推定”、“因案制宜”人性化办案模式的转变,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和公正、效率等司法价值,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深入研究非羁押诉讼工作,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非羁押诉讼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所谓轻罪,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1]。由此可知,非羁押诉讼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以非监禁化的处置代替审前羁押(如拘留、逮捕),把犯罪情节较轻的嫌疑人、被告人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考察教育和矫正,有限度地限制而不是剥夺其人身自由,以有效规避短期监禁改造效果不佳、犯罪嫌疑人易交叉感染、犯罪人格形成后难以回归社会等弊端,从而更好地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感化、教育、矫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