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探究

2014-08-15 00:49:39翁伟军
江苏水利 2014年10期

翁伟军

(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江苏南京 21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在采砂管理工作中越来越被重视并得到普遍运用。实践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性在采砂管理执法过程中极易引发当事人的对抗,甚至引起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采砂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法律关系以及在行政处罚中的实际运用进行分析和探索。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概念的提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因此,在采砂管理执法活动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水行政执法机构对采砂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证据的灭失、转移和藏匿,以便水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查明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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