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颖
(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江西南昌 330000)
广义的消防监督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组织、公民等为保障消防安全从事的一切管理活动的总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机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政府职能部门的角度,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在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从社会单位、组织、公民角度,强化了社会单位、组织和公民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
狭义的消防监督管理仅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有关消防监督、指导、服务、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具体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强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办理。
一是社会单位的“全面负责”。为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开展的各种行为均可称为消防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这也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之一。但由于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总体较低,近年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虽然有所改进,但与消防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已经成为制约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大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