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龙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第一起水权交易事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从正反两个视角去分析这一问题,得出自己的思考。对于新事物要有包容态度,尽管不合法尽管还有很多不完善,但只要有利于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有利于平衡水资源各方主体的利益,就是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水权交易;正当性;合法性
我国第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同时并不成熟的水权交易案例——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于2000年11月24日在东阳市举行了水权转让协议签字仪式。水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性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0.1元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环保费、税收、利润等所有费用)。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境内段引水工程由义乌市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理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
一、该次水权交易违反了我国目前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一) 水的所有权主体违法
我国现行《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个所有是国家垄断的独占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水法上的相关制度规定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采用的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统管和分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