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让行政走向管理化法治化
——再谈读《法教育学的思考》的理解与体会

2014-08-19 03:03张高良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治化管理者民众

张高良

(平凉师范学校,甘肃 平凉 744000)

权利让行政走向管理化法治化
——再谈读《法教育学的思考》的理解与体会

张高良

(平凉师范学校,甘肃 平凉 744000)

法学学者桑保军在《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中,深刻地探究了好多法学问题。作者在书中对权利发展与行政管理化、法治化关系论述精辟。本文阐发笔者的研读理解:权利促使行政从统治型的权力行政向管理型的权利行政转变;培育权利文化是促使行政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权利;行政;权利文化;行政法治化

法学学者桑保军在其2002年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中,深刻地探究了好多法学问题。作者在书中对权利发展与行政管理化、法治化关系论述精辟。笔者阅读本书,已写了一篇阅读心得体会,发表在《文艺生活》(下)2014年03期。本文以《权利让行政走向管理化法治化》为题,谈谈对桑先生学术观点的理解和认识:

社会的文明发展过程是人的权利的发展和实现过程,而权力对权利的危害往往是最严重的。在历史上,行政权力作为一种被异化的公共权力,在人的权利文化和理性意识未得到充分发展时,往往侵犯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捍卫、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客观上要求实现行政的管理化和法治化,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途径就是培育社会的权利文化,强化民众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一、权利促使行政从统治型的权力行政向管理型的权利行政转变

行政从传统的角度理解就是权力的,包括一切权力的运行领域。行政机关在人们心中往往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等掌握国家权力的任何公共部门。如果说行政是为发展和实现公民的权利而存在的,那么我们社会中的好多人就会感到不可理解,但行政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将告诉我们,行政确实是为维护公民权利而存在的。

对于行政的理解,应从国家政权诞生说起。在人类历史中,行政与国家统治活动密不可分,尤其在传统的人治社会,行政与国家统治密切到行政取代统治的地步。统治的权力行政是行政权力的直接运行,它几乎不需要征求社会民众的任何意见,不考虑社会民众的权利,就可以凭借强制的国家权力而实现行政的目的。这种行政在历史上并非以社会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而是以统治者的特权利益为目的。统治者特权的实现是在对被统治者的权利侵害甚至剥夺的基础上完成的,这就注定统治的权力行政只能以强制的权力为手段。尽管统治的权力行政在传统的人治社会始终占统治地位,但因其没有以维护社会民众的权利为依托,所以在社会文明发展中它必然要被充满权利精神的管理的行政所取代。

行政活动一开始就内在地包含着管理,但在人治行政时期,管理在行政中的地位弱小。在行政权利化出现以后,管理的地位显现,成为行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与统治的行政相比,管理的行政体现出高度的权利科学精神,它意味着行政活动并非为行政者本人自身而进行,这样的行政让人觉得远离了专制和独裁,表现出民主和现代气息。管理的行政是在民众权利知识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的科学发展使人们认识到人和人应该是平等的,各种行政组织的存在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的需要和个体正当利益发展的需要。行政作为政府的主要活动,不应成为民众权利受侵害的邪恶力量而应成为权利发展的科学力量。为此,传统的统治行政必须变革,管理的行政必然地凸现其地位,行政也因此在服务于民众权利的道路上科学发展。

二、培育权利文化是促使行政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维护和发展公民权利是行政的灵魂和使命。行政管理者应成为文明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应以忠诚地执行法律为天职,应服务于社会正义和公民的权利。他们恪守权利的科学规则和文明法律而开展行政活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既得到社会民众的支持,又使行政科学化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巨大潜力。不过,这种行政科学化的权利心理基础的养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又是权利文化成长的漫长过程,尤其在被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打上深深烙印的中国当代社会更是艰险漫长的过程。

民众对行政管理化、法治化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利科学精神会极大地推动行政科学化的发展,另一方面是民众的权力崇拜或迷信极大地助长行政腐败的发生,从而阻碍行政科学化、法治化。传统社会中,权力意识支配民众的头脑,这就意味着行政只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作为行政活动相对人的民众,因权力迷信或崇拜权力,自然地听从一切行政命令,而行政管理者则利用民众的权力心态大肆地滥用权力。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权利意识使得其对权力的产生和行使报一种怀疑和防范的态度,一项行政命令下达,民众会立即思考它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应采取什么样的权利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民众的这种对待行政活动的心态长期地形成习惯,民众会给行政管理者造成一种稳定而巨大的心理影响。行政活动管理者在下达行政命令时,必须考虑是否侵害了民众的权利,从而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从权利文明角度讲,行政管理者的产生,是因为民众的认可;但民众之所以认可,是因为民众信任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权利道德;假若管理者损害了民众权利使其失望,民众则可依法行使其权利而使管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在民众的权利意识发达的社会中,行政活动必须是谨慎而严格的,但正是在这种谨慎而严格的行政中才产生了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1]桑保军著.法教育学的思考[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

D902

A

1005-5312(2014)17-02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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