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

2014-08-20 19:54
当代工人 2014年12期
关键词:保险费女职工社会保险

申请人左某系某物业公司女工,2012年6月到单位上班后,在开工资时发现单位扣发了一部分工资,问到人力资源部时,被告知是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用。左某认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单位有关人员解释说,公司有规定,男职工不交生育保险费,但女职工未生育过的要交,因为将来在生育时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退还已经扣发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

申诉人:

我同意缴纳生育保险费,毕竟这也是对我个人的一个保障,但这个钱不应该由我个人来承担。社保是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生育保险就变成我自己交了?还用男女来说事,蒙我不懂法是吧?

被诉人:

因为单位有明确规定,男职工不需要交生育保险,未生育的女职工要交。如果单位给未生育的女职工交了,就相当于多给她们一份福利,对男职工不公平。生育津贴是补给你的,生育保险当然要你自己交啊。

左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但前提是要有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此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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