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立了乡(镇)集体、村集体、村内集体(主要是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享有的所有权归属法律状况。这一法律安排存在因权利主体过于抽象导致实际的具体权利主体缺位,所有权行使主体缺乏权利行使的法理依据和行使主体的错位与混乱,所有权权能残缺致使土地利用效率的大幅度降低等问题。对其改革措施,应当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统一所有权代行主体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独立于村委会并与村委会形成制衡、监督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民主的方式之上,运行于严格的法治程序之下,决策于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以尽可能保证其更大程度的保护村集体成员的利益,同时又能在法定的土地处理权限范围内较为自由的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
在我国集体土地之上,存在着多种形态的土地权利,仅从《物权法》中便可以找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然而,这所有的权利都衍生于一个最基本权利,那就是作为母权利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不同规定不仅直接决定着集体土地上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和分界,更关乎一国基本土地制度的确立。而对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差异首先也反映在权利主体规定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