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雯雯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 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9)
俞可平教授认为公民社会是对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超越。“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正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1]在探索公民社会的语境中,社会由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部分组成。政治社会体系的构成主体是政府组织,经济社会的构成主体是企业,而公民社会的构成主体则是民间组织。因此探讨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必然要明晰其主体——民间组织的发展情况。从数量上来看,根据2009年我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有社会团体229,681个,民办非企业182,382个,基金会1597个。但是从民间统计来看,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数量庞大,与官方统计相距甚远。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未注册组织和免予注册组织数量要远远大于已注册组织数量。

表1 我国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状况分类
从表1可知,目前我国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不充分,这种情形与改革开放后事实上存在的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形成了矛盾。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还处在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距离定型与成熟还有很大的距离。对于公民社会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学界和政府的态度大相径庭:受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不少政府官员将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维护政府的权威自觉对立起来,将二者形容为“敌强我弱”的格局,坚持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必然会削弱党的权威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