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科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频繁发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实施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高空抛物侵权应作为普通侵权行为处理,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并切实加强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实时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特别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事前监管;刑事责任;商业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多、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涨,高空抛物和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也不断发生。由于在这种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中,往往存在着被害人举证困难的事实,因此,出于充分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若不能确定加害人,则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该条规定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补偿”一词有淡化责任的意思,但从社会整体的利益角度出发,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受到质疑。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
从特定的已经实际的受害人立场出发,法律应当为其损害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和具體补偿方法。而且,许多不特定的人均有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基于这一点,通过简单的换位思考,该侵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尽管这种正义性或许不是自主的,但最终还是会迫使处于潜在高空抛物而受损害威胁的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