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创新与实践挑战

2014-08-21 07:08:02魏佼张灿
2014年19期

魏佼 张灿

摘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最终于2014年4月24日获得通过。此次修订在立法理念、基础手段、监管模式、监督手段、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方面都有所创新。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挑战,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的立法力度、环境执法的实施、区域间的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保特别法的协调、环境公益诉讼和环保官员法律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创新;实践挑战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创新

(一)基本理念的创新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促使各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特点,为我国今后的环保立法提供科学指导。

(二)基础手段的加强

科教兴国战略也贯彻在环保领域,新《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这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十分必要。第17条规定:要加强环保监测,国家支持环保科技的研究、开发和应运。

(三)监管模式的转型

1989年《环境保护法》侧重点源污染的保护。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发展,使得点源污染与社会性排放相叠加,导致线上与面上的环境污染频发。雾霾是典型写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破坏联合协调机制,实现区域联动防治。

(四)监督手段的强化

环境问题严重,监管不力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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