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
摘要:我国地方政府有规章制定权,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制定的政府规章间难免会出现冲突,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解决地方规章冲突的地方合作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分析四种地方合作立法模式的优缺,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政策趋势,笔者认为解决地方规章冲突应以框架协议模式为基础,再完善之。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规章冲突;地方政府合作立法
我国各地方立法以行政区划为界线,地方行政权效力仅限于各行政区范围之内,不能跨界,跨界则无效力。这种地方行政立法体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但“却又可能带来仅从本地区特殊性考虑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法治的推进形成一种以地域为中心的侵害现象”①,即法治的“碎片化”现象。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分割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够满足跨行政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把协调不同区域地方法制建设,加强合作立法实现作为实现共赢的一种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特别是一定经济圈内的地方政府的共识。但迄今为止,跨行政区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却没有一个得到各地方政府相对一致认可的模式,从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各模式的利弊,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几种代表性的跨行政区地方政府合作立法模式及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