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 吴庆春 徐洁 霍小康
摘要:大学生创业涉及企业法律地位、股东关系、企业用工及无形资产保护等问题。针对大学生创业园及初创企业中存在的多样创业模式、发起人股东权利、劳动用工及无形资产管理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地位;人企关系;无形资产保护
一、初创企业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与社会上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大学生创业项目一种是按照国家企业制度的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还有一种则是以团队或项目组的形式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第一种被称为“全真型”学生创业实体,具有完全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二种被称为“仿真型”学生创业实体,因其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民事主体資格。
我校的学生初创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经营之初即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拥有独立的名称、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还有一种是学生利用自有技术或导师的技术组建项目团队,以自然人团体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业活动,其性质类似于合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发生争议纠纷时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有无,原则上应以该主体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