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茁
摘要:风险移转规则意指非因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了合同标的物的灭失、损毁,由谁来承担标的物灭失、损毁的风险的规则。各国关于风险移转规定了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的理论梳理和风险移转立法例之优劣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初步探索了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
关键词:风险;风险移转规则;优劣评述
一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之理论分析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之涵义
要分析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首先要明了“风险”的涵义。“风险”一词肇始于西班牙航海术语,冒险与危险乃其中之义。在私法语境下的买卖合同中,通说认为,两种情形囊括于“风险中”:其一为“价金风险”(危险),其二为“给付风险”(危险)。关于价金风险,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1]风险负担的“风险”一般指代价金风险,即发生非因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损毁的结果,由谁来承担价金的风险的情形。与“风险移转”紧密相关的是“风险负担”,通说认为,风险负担是指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静态划分,而风险移转则是对风险的一种动态考察,两者着眼点不同但并无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增加,贸易形式也愈加多样复杂,当事人因商品灭失风险负担导致的纷争也与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