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2014-08-21 14:24:38黄伟
商 2014年19期

黄伟

摘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在证明标准解释性规定中加入了主观元素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即使“排除合理怀疑”的引用可能会带来更多、更新的问题但它却体现了我国证明标准向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未必要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而崇洋媚外,完全照搬或移植国外标准,完善这一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构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因为现代国家所采行的证明标准,不论是‘客观真实标准,还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内心确信标准等都不是具有共识性内涵的明确概念,更不用说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其准确把握了。”“我国立法将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谓‘事实清楚,何谓‘确实、充分,没有也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了不同的事实认定者,不同的法院对同样证据所得出结论之间有差异,有的时候甚至是相差很大。”

何家弘教授指出: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司法证明的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统一的,司法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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