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一直是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法官在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没有顺位偏好。在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专业性与中立性评价中,法官优先考虑中立性。鉴于二者的痼疾,即医学会行业保护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趋利性,重新整合相关资源成立唯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就成为了大多数法官对一元化制度建构的优先选择。一元化的关键是鉴定标准的一元化。立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制定医疗过错分类、因果关系判断及损伤参与度认定的统一标准,并对鉴定程序特别是听证程序和鉴定次数、鉴定专家库以及鉴定人员的准入进行一元化制度设计。
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侵权责任法;一元化;医学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不完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面临的重要问题[1]。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意见。例如:2010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以及2010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