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后续计量的思考

2014-08-26 20:24:18李经路吴施娟
会计之友 2014年23期

李经路++吴施娟

【摘 要】 文章回顾了我国融资租赁准则的演进过程,比较了IASB、FASB、ASB等准则委员会关于融资租赁的不同处理意见。关于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方面,讨论了资产入账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之间差额的归属问题,指出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依旧存在着逻辑性矛盾。文章认为,借鉴债券发行的折溢价原理,将“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替代“未确认融资费用”以进行后续计量。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3-0105-04

一、融资租赁概述

现代融资租赁作为传统经营租赁方式的延伸,起源于二战之后的美国,当时由于生产过剩,企业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囤积的生产设备(商品)。如果该销售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较大,所以采用将销售的商品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方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方,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我国的融资租赁服务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从日本引进的,其目的是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

相较于传统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的处理方法更加复杂。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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