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辉+++黄学鹏
【 摘 要 】 电子数据作为我国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探讨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不稳定性,研究了在法律和技术交织背景下电子数据在适用时容易产生的冲突,分析了在当前法律、法规对若干定义尚未明确的条件下,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 关键词 】 电子数据;刑法;司法实践
1 引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用以规制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行为,特别是电子数据证据在相关案件的侦破和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发现,电子数据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2 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控、获取计算机数据罪、提供用于侵控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两个条款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作为补充。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相关专业数据进行了解释并确定了“四个定罪量刑标准”。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