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问题的理论探讨

2014-09-01 07:02:58胡海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4年8期

胡海涛

摘要:众所周知,扒窃犯罪在我国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且与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密切相关。《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中增加了扒窃等行为类型,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另一方面也给盗窃罪的理论和司法认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现有刑法修正案在实际运用中不够完善,打击“扒手”发生了矫枉过正、逍遥法外两类极端情况,亟待完善。对于扒窃行为来说,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未设定数额或情节的要求,使得司法实践中扒窃犯罪的追诉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相当突出;扒窃入罪如何实施,各种学说纷呈;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厘清。

关键词:扒窃犯罪 公共场所

1 应对相关法律条文继续进行限制解释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足之处进行再解释。我国实行的立法是既定性又定量模式,并不存在立法与司法的适度分离,扒窃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要件后,对于如何出罪有重大挑战。目前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处罚小扒小窃的必要性之间,出现了一种观念上的误差,扒窃的违法性甚至本不足以受到刑罚,这种误差的产生,便是构成要件形式解释不完备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许多罪名立案标准的确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盗窃罪1000元的入刑标准,便是实质解释。因此,对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尽早排除其犯罪性,若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成符合构成犯罪的行为,会使无罪的人遭遇刑事追究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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