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过行贿买官者

2014-09-02 03:17:36兰建勇
领导之友·综合版 2014年8期

兰建勇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在这些“老虎”“苍蝇”涉嫌的贪腐犯罪中,“受贿”成为第一贪腐形式,占到了中纪委已公布查处原因的65起案例中的七成还要多。受贿如此严重与普遍,自然会让人想到,行贿者的队伍应当更加庞大(一般而言,一个贪官不可能只有一个行贿者)。然而,有关行贿者受到惩处的报道并不多见。这再一次印证了长久以来对行贿打击不力这一困扰我国反腐领域的难题。国内外反腐实践证明,受贿的“老虎”“苍蝇”要严打,同样,对喂饱“老虎”“苍蝇”的行贿者也决不能手软。两面夹击,才能更好地取得反腐的实效,才能树政治与社会的清正之风。

重受贿、轻行贿现象严重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合犯,有受贿必有行贿,有行贿才有受贿。因此,遏制贿赂犯罪,理应双方都要严惩不贷。但从我国反腐司法实践来看,重受贿轻行贿现象非常普遍。一起贿赂案件,往往是受贿者受到了严惩,行贿者却少有被判刑的,即使被判刑,不少也是缓刑,就是判实刑,刑期也较短。大多数行贿人则被“放虎归山”,不了了之。尤其许多已披露的买官卖官的贿赂案中,不少买官者即行贿人不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留公职,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不作处理,仍官居原位。近的如2013年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中,田学仁因受贿191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10名行贿人则没有一人在这起罪案中因行贿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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