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欣
摘 要: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而经2003年修改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法》则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很明显经过这一次的法律修改,商业银行经营的三大原则次序有所调整。为什么新《商业银行法》要将安全性原则放在商业银行“三性”经营原则之首,而流动性、效益性排在其?笔者将以安全性原则为重点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安全性原则;原因;目标
1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银行管理经营风险,要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等方面的影响,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人们之所以将钱存入银行,除了能以一定的利率获得利息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更加“放心”和“安全”。现行《银行商业法》之所以将安全性原则放在首位,是因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较少,经受不住较大的损失,如果遭受到较大风险,乃至于威胁到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就有可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这样无疑是对银行的一种打击。正是因为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自于对客户的负债,即个人和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不得不要求银行资产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而对商业银行经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这样几点:首先,由于银行靠的是负债经营,自有的资本占的比重较少,因此须保留一定的周转金。存款客户要求提款时,银行不得不满足,不然可能引发挤兑风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