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2014-09-09 08:25:48赵黄滢冯雪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5期

赵黄滢 冯雪

摘 要:我国目前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其死刑的限制适用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与刑法的公正原则相一致并符合刑法的谦抑主义。同样的将聋哑人、盲人和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也需要纳入限制使用死刑的对象也符合上述刑法的价值要求,同时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一致。

关键词:死刑适用;未成年人;谦抑主义

1 现行刑法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现状分析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死刑限制适用的对象由原来的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两类行为人不适用死刑变更为三种,即在包括前两种行为人之外增加了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款对刑法条文49条做了修改,即在原先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但是随着该修正案的出台,学界也有关于该法条的质疑,认为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应死刑的规定违反了刑法的公平原则,因而该修正案的规定是不公平的。也有学者直接指出修正案八对审判时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的出发点只能从我国限制死刑规模的这一形式理由中来寻找根据,轻刑化的趋势绝不是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该论者同时还指出:"只要有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行为存在,死刑的存在就有社会的基础,绝不能只对犯罪分子讲人道而不对被害人讲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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