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难:少年如何不可欺

2014-09-10 07:22
方圆 2014年23期
关键词:热气球著作权法合同法

11月29日,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火了,起因是作者NIKO团队的一个使用气球拍摄地球的创意制作,被优酷土豆和陌陌在合作的情况下剽窃其创意拍摄成短片《追气球的熊孩子》。优酷和陌陌在事后交涉过程中认为他们“抄袭的是创意,不是作品,尚不能认定侵权”,引起了舆论争议。

少年维权并不容易

紫薇花2337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96df2c10102v7wd.html

和多数人一样,我也很同情这位撰文的少年,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看,此事维权并不容易: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从《合同法》角度,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正式签署,因此无法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他应该如何维权?

一、借鉴创意该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合同法》维权?我认为,如果优酷不与少年接触,仅仅根据少年发布在网上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摄短片,那么少年确实很难就抄袭创意进行维权。但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二、热气球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热气球航拍的照片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严格按照法律理论,应该不受保护。但实践中,法院为保护商业秩序,对此类照片的保护还是采用了比较宽松的尺度,如果少年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主张自己有著作权并进行维权,被法院支持也并非没有可能。

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也可以看出本案真的要维权技术难度还是不小的,但如果有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其实就是约束签约阶段双方行为的,此时追究缔约过失、著作权侵权责任都会方便很多,胜诉概率也会大不少。

优酷剽窃的不是创意,是作品

纸上建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79f7990102v6vd.html?tj=1

我国的视频网站,大都以盗版侵权起家,如今把盗版链接一删,转手就擎起了“支持原创”的大旗,他们真的改了么?——优酷用自己的原创励志短片《追气球的熊孩子》交出了响亮答卷。

优酷的回应果然不出所料,抖擞各种技巧,一会说参照的是国外先例,一会说是在“筛选演员”,一会又说制片人“年轻不够专业”,一会又许以“携手合作”的诱惑,以此向少年们略表“歉意”——然而说到正题时,优酷称“在法律范畴内尚不能认定为侵权”。他们大概已经咨询过自己高薪聘来的律师,的确,法律只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所以你能追气球,我们也能,爱谁谁。

可惜事情并不是这样。用气球升空拍摄的“创意”当然并非谁人独有,也并非NIKO首创,对这个“创意”谁都无所谓剽窃,也包括优酷,而优酷真正剽窃的,是整个“少年追梦”的故事。

NIKO早就在网上多次发表图片与文字作品,也包括这一段难忘的经历,并以图文并茂的形势锁定为多媒体作品,曾被数万人欣赏并为之感动,其中也包括自称慕名而来的优酷编辑。现在问题就简单了,这是作品与作品的对话,你说法律保护不保护?两部多媒体作品摆在一起,题目都一字不差,从故事到文案存在多处高度类似,甚至还直接盗用了一张照片,法律会不会支持二者“毫无联系”?法律会不会相信优酷自称取材于“美国12岁女孩把Hello Kitty送上太空”?

我们知道优酷备了好律师和大把的资金与关系,他们甚至可以买赢一场官司,或者诱使维权方和解撤诉,但是买不回公义。

猜你喜欢
热气球著作权法合同法
自制“热气球”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热气球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