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4-09-10 07:22付静
妇女生活 2014年1期
关键词:投保张某机动车

问: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急于去火车站接人,因自己的车辆正在维修,就向同事张某借用其汽车。张某碍于面子,将车辆钥匙和行车证交给了李某,并嘱咐要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李某途中因赶时间,车速较快,未能在信号灯变红时及时刹车,撞上了骑电动车的赵某,造成赵某重伤住院,支出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责。因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赵某遂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李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划分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首先,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车辆的投保期间,那么,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某负全责,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赔偿范围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作为所有人的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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