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摘要:《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
关键词:浮动抵押;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购买价金担保优先;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过程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制度在学界常被归纳为正常经营中买受人保护规则的问题〖ZW(〗 参见:董学立.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J].法学论坛,2010,(4);李运杨.评析《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兼及正常运营中的买受人制度[J].甘肃理论学刊,2010,(2);尹涛.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3).〖ZW)〗,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本质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