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被坑,如何维权

2014-09-18 22:41
现代家长 2014年9期
关键词:本法小费领队

问: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我带着妻子、孩子在一家旅行社报团参加英国春日游。旅途中,旅行社的导游多次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其实就是小费。临回国时,导游又借口旅费超支,让我们每人再交200元钱。我和其他团员据理力争,但导游很蛮横,威胁不管我们了,而且护照和机票也不还给我们。我们都很气愤,但为了家人的安全,我们只得屈从,我们决定回国就投诉。请问,我们该怎样违权?投诉旅行社哪些行为?

律师意见:我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如果您报团时与旅行社签有文本合同,而且此后导游的行为违背合同条款,那么导游的行为明显违约。如果合同中规定导游可以收取小费,可以增加超支费,那么这样的规定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两项明显属于不当得利,违背法律。您可以与旅行社交涉,要求退款,或直接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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