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初探

2014-09-19 18:56闫燕
北方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实施农民工

闫燕

摘要:农民工是特殊的群体,作为惠及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规,在实践中仍需制定进一步的配套措施,才能理顺农民工、企业主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施这一制度中的关系。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54-01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就是农民工。农民工,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城市务工而户籍仍在农村的群体。应该看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进城务工农民同产业工人一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市劳动者,他们与土地已经基本没有劳动和收入上的联系,其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主要在城市。因此,破除体制障碍,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产业工人相同的待遇和社会福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农民工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是农民工享受与城市产业工人相同待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镇居民身份与农民身份客观上的不平等。因此,在长期城乡二元结构下,不仅拉大了城乡经济差距,而且造成对身份的偏见和歧视。中央要求:“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也就是说,要让进城务工人员都能够享受到“市民待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在城镇的单位和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消除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即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职工)都可以通过这个制度受益。它的特点和作用包括: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归职工所有;对工资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购、建住房除可使用个人账户中的累积部分;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这种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与直接作为工资收入发给职工的区别在于:一是强制性地调整人们的消费,即职工必须把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二是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低息贷款等。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之一是“居无定所”,没有住房。一个单位招募雇员,有无固定居所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条件。推进城镇化需要逐步把大批农民从土地上、从农村中永久地转移出来,这不仅要解决农民进城后的就业问题,而且需要解决其居住问题。因此,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使他们有一笔住房消费资金用于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且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家建设部在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中首次明确提出:应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这意味着,一直被视为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福利——住房公积金,首次在制度上接纳了全国数以亿计在城市里打工的农村人。

但是,作为惠及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规,在实践中仍需制定进一步的配套措施,才能消除农民工、企业主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施这一制度中的障碍。因为很多农民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热情并不高,他们收入低,更关心自己一个月能拿到手的钱有多少,很多人并没有在城市买房的打算和想法,相当一部分人是想在城市挣钱后回家建房,而且农民工相对其它职业者而言,流动性大,特别是常常面临回乡务农的可能,因此,如何实现农民工公积金的异地转移也成为了一个操作难题。另外,很多企业主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存公积金,因为不少企业认为缴存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能不交就不交。如果不交,按道理要接受处罚,但成本非常高,而且法不责众,公积金管理中心拿他们也没办法,再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大,往往在一个地方干不了多长时间,而且缴存公积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所以企业缴存公积金的热情不高。一些地方政府也不鼓励缴存公积金,他们认为这是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在农民工中实行住房公积金,还必须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缴存、支取政策,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因为农民工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要比机关事业单位高得多。

因此,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广大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各地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要求做好工作。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针对农民工及其用工单位和用工特点,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进行有效管理。在缴存和使用上,要做好服务工作,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工办理,使他们能够感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例如,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在购买经济适用自住住房的时候,由政府贴息和担保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供的廉租屋或廉租补贴,等等。同时,应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发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居住问题的作用,并且能够真正得到政府在住房社会保障方面的实惠,从而进一步调动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付靖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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