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

2014-09-19 19:20袁海滨顾洪君
北方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农业企业技术创新黑龙江省

袁海滨+顾洪君

摘要: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研究和完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模式,是基于企业创新能力普遍不足的基本省情,对推动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89-01

一、黑龙江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较低制约企业技术创新条件创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种类单一,附加值较低。黑龙江省水稻加工产品只有精洁米、普通米、米糠油等几个品类;马铃薯产品只有淀粉、粉丝、粉皮、全粉等几个普通品类;大豆产品主要限于豆油、组织蛋白、分离蛋白、异黄酮、卵磷脂、维生素E、皂甙等十几个品类,多为初级产品。大部分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例如黑龙江省知名乳品企业完达山生产的奶制品85%销往东北地区,而国内同等乳品企业蒙牛、伊利则及时抓住市场契机,建立产销联盟,其产品早已面向全国。九三油脂大豆油的生产、销售也主要在东北地区。如此一来制约企业良好的技术创新条件创造。

(二)企业规模效益不足和品牌影响力有限影响技术创新带动能力发挥。目前黑龙江省农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有15个,中国驰名商标有11个,黑龙江著名商标有8个。但相对于黑龙江农业大省的地位来说,这些知名品牌商标数量远远不够。这在客观上制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从而影响带动能力发挥。

(三)人力资源储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导致企业技术创新思想库匮乏。人力是企业创新思想库的重要资源,技术装备也是实施创新思想的必要条件,因此两者缺失直接致使企业创新能力薄弱。

二、制约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规模较小,联盟意识缺失。大部分农业企业的规模经济程度不高,错误地认为联盟这种灵活性较高的组织形式不适合本企业,利用外界资源优势合作共赢、发挥自身优势建立战略联盟的意识欠缺,往往形成了闭门造车的经营模式,导致重复建设。即使是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仍有不小差距。美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一般是我国十倍以上,全球食品加工50强排名前三名的都是销售收入在460亿美元以上的英美企业,而且它们中的大部分已经形成了管理灵活的战略联盟。

(二)优秀人才短缺,缺乏智力支持。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即使省内拥有东北林业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这两所农业类院校,大多数毕业生也孔雀东南飞了。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学毕业生认为干农业无法实现自身价值,这也影响一部分有才之士不愿去农业企业工作。还有,由于教育体制因素,教学内容与实践操作脱节,培养的高校学生常常眼高手低,真正能踏踏实实为企业做贡献的还是凤毛麟角。

(三)技术创新主体错位。农业企业应该是承担大部分的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工作的主力军,但事实上是高校和农业科研单位承担起绝大部分的农业科研任务。这种情况导致有的企业有投资能力,但对技术不了解找不到合适项目,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企业过分重视短期行为,过分依赖高校和农业科研单位的研发能力,结成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欲望就会逐渐减小。据调查:在中国,科研院所承担了16%的专利申请。而在美国这一比例仅为4%,日本则不到1%,在美日等西方工业国家,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专利申请。截至2012年,黑龙江省农业类重大奖项的85%以上成果为黑龙江省农科院获得,而农业企业却位居滞后。

(四)影响联盟稳定性的因素多元。选择合作伙伴因素,错误地选择有“私心”的伙伴严重影响联盟的稳定性。信任因素,有些联盟双方合作就是为了机会主义的利用他方,获取对方核心技术。目标和任务因素,有些联盟一味求全求大,不注重核心科研能力的发展,背道而驰。反馈与控制因素,要保证联盟按照各方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按计划有序进行,并适时对执行效果作调整和修改,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诸多影响稳定性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很多企业望而却步,丧失联盟信心,错失联盟时机。

三、构建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对策

(一)推动龙头企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构建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联盟。因为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居多处于不利的地位,黑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必然要走规模化道路。当前应以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制粉有限公司这种大型企业为依托,通过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方式,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可以发挥省政府的扶持作用,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给予联盟业务税收优惠、手续简化,大力支持企业规模扩充。企业规模扩大后,科研优势才能发挥出来,才能为中小型农业企业形成示范效应,从而发挥龙头企业在本行业的带动作用。

(二)增加联盟中人力资本和科研装备的投入。企业的竞争关键在技术,核心是人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更需要的是优秀的智力支持和良好的科研环境。一方面,联盟可以设立专项人才资金招聘优秀人才,尤其对农业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实习培训、优秀留用、物质奖励等方式纳入贤才;另一方面,联盟企业应集中对骨干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举办成员企业技术经验交流会、实行联盟企业干部轮岗制度,从而增强联盟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加强人才交流。对于科研装备,一方面,各企业要从产品的创新、深加工下功夫,借助联盟的资源共享优势,利用成员企业共同的科研成果向经济成果、商业领域转化;另一方面,时刻了解掌握国外农业技术创新的前沿,利用联盟创新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加大装备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只有这样才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也正是战略联盟发挥的有效作用。

(三)以契约的形式约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涉及企业之间、企业与技术创新源之间诸多关系,根据收益博弈模型计算得出合作伙伴的可选择性是造成企业战略联盟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可能会挫败企业联盟的信心。只有用契约的形式予以规定,选择综合实力相当无“私心”的合作伙伴联盟,相互信任,双方利益不能来自对另一方的削弱,而需要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各成员企业合作的稳定性,维护联盟的正常运转。契约要明确规定联盟的战略目标与任务、合作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反馈与控制形式以及联盟解散的条件与程序,从而规避成员企业以自身利益为基础而出现的机会主义问题。

[责任编辑: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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