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出来的“知情权”

2014-09-19 10:48■文/林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餐馆商家

■文/林 鸣

平时到餐馆吃饭,人们点菜时大多依据自己的口味,至于菜肴有什么营养,或有何禁忌?大家几乎一无所知。针对这个现象,有营养学家小心翼翼地建议:餐馆的菜单除了标明价格样式,能否附上菜肴中的原料、热量、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哪些人群适用?哪些人群不宜等信息?专家建议的确有些麻烦,但希望能有聪明的老板,看准这里面的商机,为食客开出一份明明白白的“营养菜单”,说不定生意会因此火起来。众所周知,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难“伺候”,可是千万别嫌麻烦,有时“麻烦”能变成商机。

姜女士最近有点儿烦——前两天她和家人在一家江南风味的餐馆吃饭,像往常一样,她点了孩子爱吃的椰奶山药,但却发现菜品的味道和以前大不一样。“菜一入口我便感到了一股强烈的发酵味道,有异常的酸辣味道,而以前吃的正常菜品是没有这个味道的。”当她询问时,服务员和领班异口同声回答“菜就是这个味道”。更令江女士意想不到,她无意间听到领班告诫服务员: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你当时就一口咬定“菜就是这个味道”,顾客是没办法的。姜女士很郁闷,为什么不能告诉我实情呢?疑心产生行动——她决定以后再也不来这儿吃饭了 。

粗略统计,现在知情权的“出镜率”越来越高。这类“知”官司和纠纷主要集中于餐饮、电子产品,住宅、汽车等领域。消费者强烈的求知欲,给商家带来了一定的恐慌。不过大家都清楚,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而且,这个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有识之士指出,在目前的社会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时期,提出消费者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尚不现实。法律上所讲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保证应是商家、消费者、社会三位一体的。不仅仅商家应该保证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注意充实商品知识,提高理性消费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政府和职能部门有义务对一些特殊商品的情况及危害应时时宣传,提醒大众。事实证明,法律上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给生产经营者以威慑,使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这将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不过,无论大小企业,都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将“底牌”统统告诉给客户和消费者,更别提那些技术核心以及商业机密了。不但中国企业办不到,就是发达国家企业也办不到。比如有消费者问道:作为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知道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路 、电力等企业的运营成本?专家解答为:企业的运营成本属于核心商业秘密之一,除非公安机关为侦察案件需要调用相关资料,外界人员或机构无权要求该企业作出解释。这就是说,再勇猛的维权者,也不可避免地遇到“闲人止步”的牌子。

总而言之,就目前状况而言,知情权的实施并不十分清晰,既需一事一议,也需各方理解。最重要的是相关企业要有一个明确态度:你对消费者“开放”到何种地步,意味着你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拥有多少诚意。在一个透明开放的空间,人们可以放心消费;而在一个“暗箱”环境中,消费者不仅如坠云中,还会感到莫名恐慌。而此时的商家,也会被列入被怀疑的对象。谁都知道,在猜疑中做买卖,滋味不好受。因此,除了不便透露的商业机密,商家要尽可能地开放“私密空间”,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信赖。现实中,不是已经有像“透明厨房”、“可参观车间”那样的改善吗?我相信,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有商家的真心诚意,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欣然接受,而不会实施“逼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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