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谁比谁更彻底

2014-09-19 18:08彭玉磊
看世界 2014年18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罚单反垄断

彭玉磊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亿余元,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合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国家发改委认定,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

无独有偶,日前有消息称,“发改委关于高通反垄断调查案”最快将于9月公布结果。就在日企遭罚一天后,美国高通公司总裁第四次率团队到国家发改委,就反垄断调查处理方案与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交换了意见。数天后,又有知情人士透露,高通公司与发改委已就专利费价格调整达成初步一致,具体方案双方还在协商中。

有心人曾经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对高通开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为违法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1%-10%(通常一般最低选3%),这意味着对高通的罚款很有可能刷新几天前刚刚由12家日企共同创造的12亿元人民币这一历史最高纪录(高通上财年营收249亿美元、来自中国的营收占49%达123亿美元,按照3%计算,罚单总额即3.69亿美元,约人民币22亿多元)。

我国《反垄断法》从颁布生效至今已有六年,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持续发力,进步明显,动辄数亿、数十亿的罚款让人咋舌,但纵观反垄断法最为完善的欧美等国,本土与外资企业遭遇反垄断诉讼早已司空见惯,知名的微软公司、花旗银行等都曾被判罚过巨额罚金。

中国唐朝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主要是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汉语中的“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可以说,垄断之举,早已有之,而反垄断也早已应需而生。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年的古罗马时期,当时就出现了反垄断法雏形,如禁止粮食供应商阴谋抬高粮食价格的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在我国,《唐律》中也有某些反垄断内容,如《唐律·杂律》中规定,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如果评定价格不公的,依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自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各产业的大公司开始形成垄断。早期的垄断组织,比如辛迪加,就是通过签订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的统一协定来达到目的;又如卡特尔,即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等方面形成同盟;再如垄断的高级形式托拉斯,则是企业合并,由一家公司兼并、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其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都由其统一的领导机构决定。自此,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干预垄断和贸易限制的重头戏,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美国解散托拉斯

随着托拉斯的出现,美国1890年出台《谢尔曼法》,开始该国反垄断立法的历程,美国也成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

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诸多著名的托拉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

1890年,参议员谢尔曼促成国会通过了旨在反对威胁市场自由竞争的法案,即《谢尔曼法》。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就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之一。标准石油公司1870年甫建,到1879年底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1882年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1890年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1892年,俄亥俄州法院下令解散标准石油公司,洛克菲勒将公司重心转移到新泽西州。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存在垄断,最终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拆分成30多家分公司。

1914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确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为独立执行机构,有权对垄断行为展开调查、做出判决。同一年,还通过《克莱登法》,把反竞争的行为定义得更加清楚,将诸如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可能导致减少竞争或试图制造垄断的行为定为非法。这两部法律补充和完善了此前的《谢尔曼法》,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1933年,美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反垄断局。此后,美国又分别于1936年、1950年、1976年通过法案,弥补了《克莱登法》关于垄断的定义所存在的漏洞。1950年,美国通过《塞勒—基福弗法》,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垄断局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根据反垄断法遭到拆分,是美国电信垄断和反垄断的经典案例。AT&T即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876年贝尔取得电话专利权,次年创建贝尔电话公司,1885年成立AT&T,在专利权的保护下,1893年之前获得垄断地位。1893年贝尔电话专利权到期,大量电话公司成立,竞争激烈,垄断被打破。但AT&T采用兼并策略,到1913年再次形成垄断格局,直到1984年。1913年、1949年、1974年AT&T都遭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诉讼。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垄断法,将AT&T分拆成一个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新AT&T公司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之后AT&T被继续拆分,美国电信进入全面自由竞争时代。endprint

微软花钱消灾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微软公司就曾因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构成市场垄断而遭到美国司法部起诉。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不过,仅仅两个月后,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同年11月上旬,在接替杰克逊法官的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但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仍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微软总算逃脱了被解体的危险,但代价是向竞争对手付出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美国上一任的乔治·W·布什政府对大公司垄断行为实行宽容政策,但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回归克林顿政府那种强有力的反垄断态度,大公司要想从美国反垄断官司中抽身,常用的办法就是“花钱消灾”,而这也几乎成为国际惯例。

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统计,该部门在2013年共发起92项反垄断调查,其中65项涉及并购交易,25项涉及市场竞争限制,多家在美外企牵涉其中。比如,2013年9月,美国对9家参与价格操纵的日本零部件企业开出了总计7.45亿美元的罚单。这些公司包括日立汽车系统公司、捷太格特、三叶电机、三菱电机、三菱重工、日本精工、T.RAD公司、法雷奥日本公司、山下橡胶。美国司法部消息显示,这些日本企业价格操纵的产品对象超过30个,涉及座椅、安全带、散热器、挡风玻璃雨刷、空调系统、电动窗电机和动力转向组件等,一些价格联盟持续了10年以上。还有两名日企高管承认在美国多次合谋操纵价格,面临牢狱之灾。

今年7月,美国苹果公司宣布同意退赔消费者4亿美元,前提是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关于苹果与美国5家出版社非法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以削弱亚马逊公司在电子书市场的地位的判决。此前,美国33个州的总检察长对其提起集体赔偿诉讼,要求苹果公司赔偿消费者8.4亿美元。

17.1亿欧元的罚单

欧盟成立之前,欧洲的德国、瑞典和挪威曾分别于1923年、1925年和1926年立法反垄断,不过随着1929年大萧条时期的到来,这些反垄断法相继消失。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和德国才在美国的压力下全面施行反垄断法。1951年,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联邦德国就媒体和钢铁的反垄断达成协议,这项协议出台的最初目的是防止战败国德国重新在煤炭和钢铁行业成为龙头。这意味着欧洲的反垄断法开始在区域层面生效。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建立起一套反垄断法。2007年12月13日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签署的《里斯本条约》中的第101条明文规定禁止反竞争协议;第102条规定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第106和107条规定成员国有权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指出公共企业也需要像其他类型企业那样遵守同样的竞争原则。

在欧盟,反垄断法律已经实施超过10年,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全球典范,从传统的汽车制造、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电信业的知名企业近年来几乎都受过调查和判罚。微软、英特尔、苹果、喜力啤酒、沃尔沃、巴克莱银行……这些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反垄断法前栽过跟头。

有统计显示,十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开出的天价罚单中前十名几乎都来自欧盟,其中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利率,向花旗、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6家银行开出17.1亿欧元(1欧元约合8.17元人民币)的罚单,创下欧盟对此类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1998年,欧盟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2004年3月,欧盟裁定微软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充分确保互操作,必须提供不带Media Player的操作系统,并罚款5亿欧元。2005年11月欧盟认为微软在提供互操作技术资料方面“不合作”,公然对抗2004年判决,决定对微软进行每天数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至2006年6月追加罚款2.8亿欧元,至2007年10月再追加罚款9亿欧元。微软对2004年判决内容和追加罚款均不服并上诉,欧盟法院在2007年分别驳回上诉,至此强硬的微软终于屈服于更强硬的欧盟,完全接受欧盟2004年判决。2008年1月欧盟再次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这次微软很快在2009年12月与欧盟达成和解,承诺全面提供互操作资料、提供“浏览器选择屏”供用户选择安装各种浏览器。但在2013年3月欧盟发现微软在欧洲出售的Windows 7 Service Pack 1中没有提供“浏览器选择屏”安装选择,欧盟认为微软再次违反承诺,严厉罚款5.6亿欧元。

2012年12月,欧盟对飞利浦等六家公司开出总计14.7亿欧元罚款,理由是这六家企业操纵阴极射线管价格。其中,飞利浦被罚款3.134亿欧元,LG电子罚单为2.956亿欧元,PANASONIC罚单为1.575亿欧元。

2014年3月,欧盟委员会对日本精工等4家日本企业和2家欧洲企业开出反垄断罚单。其中日本精工被罚6200万欧元,不二越被罚400万欧元。4月,欧盟再次针对古河电工等日企涉嫌高压电缆价格联盟行为开出总额3亿多欧元的罚单。

不过欧盟官员坦言,在大力反垄断的同时,欧盟成员国的反垄断机构也面临一些问题,如许多成员国反垄断机构缺人缺钱,其负责人的人事任命和解职也存在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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