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的程序规制

2014-09-21 19:19:49范鹤祥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范鹤祥

摘要: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特别是对辩护人保障性权利的完善引发了从程序视角对律师伪证罪进行规制的新思考。实践中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存在和律师伪证罪异化的趋势要求对律师伪证罪进行规制。新刑诉法虽然对律师涉嫌伪证案件设立了特殊的管辖制度,但并不足以改善现实中存在辩护困境,故仍有必要对律师伪证罪进行程序规制和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以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执业环境;程序规制;律师惩戒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094-03

“有时候觉得自己和犯罪嫌疑人只有一墙之隔,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也进去了”,这是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后的感慨。律师对辩护环境的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2009年的李庄案以及2011年的北海事件都是例证,他们所触犯的就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本文中被称为律师伪证罪。自立法伊始,该罪就遭到理论界的抨击,取消的呼声愈演愈烈。尽管其存废之争已存续近十年,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做出任何回应,庆幸的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让我们看到了从程序视角对律师伪证罪进行制约的可行性。

一、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引发的思考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尤其是辩护权的保护是刑诉中人权保障的核心,因此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强化刑事辩护职能以改善辩护环境自然成为此次修改的重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