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连线全球

2014-09-21 16:02蒋叶俊吴文仙杨仪杨彦荣姚源清
当代贵州 2014年21期
关键词:企业家文明绿色

蒋叶俊+吴文仙+杨仪+杨彦荣+姚源清

编者按:生态文明贵阳论坛2014年年会共设近百场主题分论坛,围绕绿色发展产业转型、和谐社会包容发展、生态安全环境治理、价值伦理文明对话等话题展开,不少都是汇聚全球智慧的思想盛筵。本刊选择部分论坛进行报道,呈现嘉宾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新“丝路”新未来

绿色丝绸之路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重新设计、重新构建世界经济的机会。

——素拉杰(泰国前副总理)

7月11日,包括马耳他总理约瑟夫·穆斯卡特,瓦努阿图副总理哈姆·利尼,原国务委员戴秉国等重量级嘉宾,以“共建绿色丝绸之路”为主题进行交流探讨。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中亚四国,提出共同建设横跨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在访问东南亚国家时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倡议。“一路一带”战略构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古丝绸之路是一条什么样的路?新丝绸之路又该如何建?围绕着这些话题,穆斯卡特、哈姆·利尼以及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等国外嘉宾先后发言,他们都高度肯定了中国“一路一带”的战略构想,并希望能积极参与其中。

“丝绸之路的核心理念是接触、连接和互联互通。”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表示,气候变化与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我们向外看,而不仅仅把视角禁锢在自己的国家内部。

“绿色丝绸之路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重新设计、重新构建世界经济的机会。”素拉杰认为,陆地和海上丝绸之路,将把全球一半的人口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并为各国提供更多贸易和投资机会。在这样的框架下,提出绿色丝绸之路的概念,能让我们充分把握住绿色经济带来的各种机遇,实现社会公平平衡、经济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减少环境风险。

贵州与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有着怎样的关联?这个话题同样得到了与会者的关注。“绿色的贵州,就像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一片绿肺。”原国务委员戴秉国认为,贵州与丝绸之路有着很深的渊源,而且必将在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贵州人民为生态文明而努力,因生态文明而受益。”

参加论坛的国内外专家还分别从体制机制建设、互联互通、就业等方面对如何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提出了更加专业化和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认为,如何让丝绸之路绿起来,关键是要有合理的机制。他提出,开展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让碳汇指标货币化,用绿色金融杠杆、免税政策等调动社会积极性,推动生态产业发展。

中华文化的生态智慧

中华文明虽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但始终保持着“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

——叶小文(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

7月10日,“中华文化与生态文明论坛”在悠扬的古琴声中拉开了帷幕。

今年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两场在贵阳市孔学堂明伦堂举办的“中华文化与生态文明”论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来自中华文化的思想资源和全球视野。

依托文艺复兴崛起的西方工业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它以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长为基础,存在着无限的经济增长欲求与有限的资源环境供给之间的矛盾。也彻底打破了自然的和谐与宁静,人类成了自然的主人和敌人。世界发展模式期待深刻转型。那么,路在何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开宗明义的提出,“生态危机是当今世界人类生存危机的一部分,在和平时期,它是关系到所有人生活质量生命安全,关系社会持续发展的大事。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在于文化,而不是技术。”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叶小文认为,中华文明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应当迸发出新的活力,“中华文明虽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但始终保持着“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契合时代需求。”

“延续千年不断的中华文明,有着自己的生存智慧,给人以启示‘我与你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生命的交互与对等,我与你不可分。”台湾慈济大学宗教与人文研究所所长林安梧同样认为,在现代文明的发展中,中华文明具有着独特价值。

美国全球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宋雅杰表示,着眼于全球文明的视野,需要把中华文化、西方文化和印度文化整合起来进行学习。“我们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固然重要,中华文化、西方文化和印度文化整合起来进行思考同样不可或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多元文化共生的文明对话。”

畅谈中华文华,并非中国学者的“一言堂”,许多外国学者应邀出席此次论坛,他们对中华文明有着深入研究,并站在不同的视角,分享了他们的观点。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教授安乐哲说:“从修身立德切入,最后归结为责任。中国的崛起带来世界整个秩序的变化,希望中国在文化上也能对整个世界的秩序做出贡献。”

围绕中华传统文化中儒、释、道思想与生态文明主题,深入探讨儒家“天人合一”、佛家“万物皆有生命”以及道家“道法自然”的学说,十数位文化大家、知名学者先后发言,孔学堂内,弦歌之声不断……

后2015时代的反贫困

绿色扶贫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多维扶贫。

——张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中心主任)

在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等问题商定了一套有时限的目标。这些目标主要包括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等八个方面。这些目标和指标被置于此后全球议程的核心,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所有目标完成时间是2015年。

后2015时代马上到来。在今年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上,反贫困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话题。7月11日,在“生态文明与反贫困”论坛上,来自国内外社会发展和反贫困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就如何促进社会和谐包容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国家亟需创新扶贫开发理念,转变扶贫反贫形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春光认为,中国在扶贫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缺陷,因而反贫困工作须“从开发型向发展型、单一项目型向综合和系统型、从政府为主导向多元参与和共治型、从经济型向人与生态共生共荣型转变。”

针对中国近年来在经济发展所取得的瞩目成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诺德厚·阿兰首先予以积极肯定,同时也希望中国能在国际扶贫中继续担当责任,“中国既要满足国际社会对发挥扶贫领导力的期望,又要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应对新问题和挑战,应该与其他国家分享扶贫和经济发展经验。”

“包容性发展不仅体现为发展果实共享,同时也包括过程容纳参与者。”在贫困群体的行动主体重构上,亚洲开发银行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哈米德·谢里夫表示,要倚靠社会力量和企业,提高社区能力和意识,从而发挥贫困群体在脱贫中的主体作用。

与哈米德·谢里夫的观点不同,国务院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则认为,“精准扶贫”和网络化为城市志愿者和农村需求对接提供了可能和便利。通过更多志愿者参与,配合政府的主力扶贫,把志愿者与农村需求对接起来,也可以走出一条新的扶贫路子。

事实上,反贫困并不只是单一的经济扶贫,正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中心主任张琦所说,“绿色扶贫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多维扶贫”。对此,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创办人廖晓义也以精神扶贫、社会扶贫和生态扶贫予以了积极回应,“精神扶贫要用共同的梦想凝聚人心,社会扶贫要城乡共生,生态扶贫要注重环境保护。”

通过对话,论坛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反贫困贵阳共识(2014)》。宣言认为,只有将经济、社会、生态文明“三位一体”统筹,才能促进反贫困工作的突破。

企业、NGO面对面话“绿”

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

——马军(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在世人心中,企业和NGO(非政府组织)有着不同的目标:NGO以慈善公益为出发点,是为了提高特定的社会目标,在社会中扮演“公民卫士”的角色;企业是为了最大化股东利益,以谋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在国家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之下,NGO面对企业,能否消除“隔膜”、达成共识、携手同行?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贯穿于“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之中。

7月11日,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的“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上,政府代表、知名企业代表以及绿色NGO组织代表三方围绕“如何以企业家精神推动绿色NGO发展”、“绿色NGO作为社会企业如何通过技术与管理的创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NGO如何与相关产业和城市的企业家进行合作”三个话题展开讨论。

NGO在中国是新事物。NGO也被理解为第三部门(TheThirdParty),即民间团体,相对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使用这一词语似乎在NGO与政府、NGO与企业之间放上了楚河汉界,这会导致人们先入为主的认为NGO的使命纯粹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和企业,因而当NGO具有盈利目的或者盈利特征时,就会招致争议。这样带来的弊端是,NGO成了尴尬的“苦行僧”,殊不知若奉行“君子固穷”的工作态度和做法只会制约NGO的进一步发展,使之陷入困境。论坛主持人,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认为,“自由度更高的圆桌会形式可以让企业家和NGO代表能够敞开心扉,坦诚交流,虽然针锋相对,但可以谈出真知灼见。”大量案例证明,企业家和NGO合作是有必要的,只要合作模式得当,合作过程保持公开透明,NGO就不会由于和企业合作而丧失其公正客观性。

论坛上,各方代表表明观点: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NGO希望企业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社会生态效益,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丹佛斯中国副总裁车巍认为,企业承担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毋庸质疑,但企业会有选择地开展公益实践,在与政府、社会合作的时候会有自己的考量,更多时候会选择有较强执行力的NGO合作;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创办人廖晓义认为,国际NGO领域的一些变化表明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已越来越密切,NGO工作者同样需要了解企业家精神,NGO不但要了解企业家精神,还应该将企业家精神运用到NGO管理之中。

会议最终形成“NGO贵阳共识”:NGO与企业要加强交流对话,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谋求共同进步,推动社会发展;企业愿意为NGO在中国开展活动提供更多支持,推动整个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企业和NGO要积极开展更多合作,遵守环境法律,履行环境责任,在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更多领域实现双方共赢;企业与NGO积极借助沟通平台,通过规律性、经常性的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最大力度发挥大数据的潜在价值,让讨论转变为政府的执法行为、消费者的绿色选择。

环境法治刻不容缓

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刘宁(国家水利部副部长)

“诸位,正当我们口渴难耐时,却发现桌上的这瓶水是被污染了的无法下口,该怎么办呢?”7月12日,在“大都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分论坛上,水利部副部长刘宁抛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了与会嘉宾的激烈讨论。刘宁认为,水源保护是饮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防死守。“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落实水源保护规划,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科技标准,以制度、管理、监督、科技等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不仅仅是饮用水,土壤、食品、海洋、森林等的保护与发展方面,都离不开环境法制建设。

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目标与环境法”分论坛上,与会专家指出,政法力量应强力介入环保领域,建立专业的生态保护政法体系治理环境污染,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打击力量弱”的现状。

环境法专家、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说,过去在生态保护领域法规不健全,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太轻,“长期以来,形成了‘企业污染、老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法院干瞪眼的情况。”而环保执法力量的欠缺,更使一些企业“胆大妄为”。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贵阳模式”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认可。2007年11月,贵阳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法院环保法庭成立,形成以环境公益诉讼及环保审判为一体的“贵阳模式”。

“通过立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出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潮认为,在中央立法为主的体制下,地方立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多年来,我们立法最大的教训是太过于原则,我们过多地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使得很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只是重复了中央立法的基本原则,而没有具体化,可操作性不强。”而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互动”中,孙潮建议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增强地方性环境立法的时效性,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施机制上更加注重司法手段,实现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补。”(责任编辑/蒋叶俊)

企业、NGO面对面话“绿”

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

——马军(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在世人心中,企业和NGO(非政府组织)有着不同的目标:NGO以慈善公益为出发点,是为了提高特定的社会目标,在社会中扮演“公民卫士”的角色;企业是为了最大化股东利益,以谋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在国家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之下,NGO面对企业,能否消除“隔膜”、达成共识、携手同行?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贯穿于“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之中。

7月11日,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的“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上,政府代表、知名企业代表以及绿色NGO组织代表三方围绕“如何以企业家精神推动绿色NGO发展”、“绿色NGO作为社会企业如何通过技术与管理的创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NGO如何与相关产业和城市的企业家进行合作”三个话题展开讨论。

NGO在中国是新事物。NGO也被理解为第三部门(TheThirdParty),即民间团体,相对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使用这一词语似乎在NGO与政府、NGO与企业之间放上了楚河汉界,这会导致人们先入为主的认为NGO的使命纯粹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和企业,因而当NGO具有盈利目的或者盈利特征时,就会招致争议。这样带来的弊端是,NGO成了尴尬的“苦行僧”,殊不知若奉行“君子固穷”的工作态度和做法只会制约NGO的进一步发展,使之陷入困境。论坛主持人,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认为,“自由度更高的圆桌会形式可以让企业家和NGO代表能够敞开心扉,坦诚交流,虽然针锋相对,但可以谈出真知灼见。”大量案例证明,企业家和NGO合作是有必要的,只要合作模式得当,合作过程保持公开透明,NGO就不会由于和企业合作而丧失其公正客观性。

论坛上,各方代表表明观点: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NGO希望企业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社会生态效益,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丹佛斯中国副总裁车巍认为,企业承担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毋庸质疑,但企业会有选择地开展公益实践,在与政府、社会合作的时候会有自己的考量,更多时候会选择有较强执行力的NGO合作;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创办人廖晓义认为,国际NGO领域的一些变化表明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已越来越密切,NGO工作者同样需要了解企业家精神,NGO不但要了解企业家精神,还应该将企业家精神运用到NGO管理之中。

会议最终形成“NGO贵阳共识”:NGO与企业要加强交流对话,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谋求共同进步,推动社会发展;企业愿意为NGO在中国开展活动提供更多支持,推动整个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企业和NGO要积极开展更多合作,遵守环境法律,履行环境责任,在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更多领域实现双方共赢;企业与NGO积极借助沟通平台,通过规律性、经常性的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最大力度发挥大数据的潜在价值,让讨论转变为政府的执法行为、消费者的绿色选择。

环境法治刻不容缓

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刘宁(国家水利部副部长)

“诸位,正当我们口渴难耐时,却发现桌上的这瓶水是被污染了的无法下口,该怎么办呢?”7月12日,在“大都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分论坛上,水利部副部长刘宁抛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了与会嘉宾的激烈讨论。刘宁认为,水源保护是饮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防死守。“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落实水源保护规划,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科技标准,以制度、管理、监督、科技等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不仅仅是饮用水,土壤、食品、海洋、森林等的保护与发展方面,都离不开环境法制建设。

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目标与环境法”分论坛上,与会专家指出,政法力量应强力介入环保领域,建立专业的生态保护政法体系治理环境污染,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打击力量弱”的现状。

环境法专家、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说,过去在生态保护领域法规不健全,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太轻,“长期以来,形成了‘企业污染、老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法院干瞪眼的情况。”而环保执法力量的欠缺,更使一些企业“胆大妄为”。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贵阳模式”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认可。2007年11月,贵阳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法院环保法庭成立,形成以环境公益诉讼及环保审判为一体的“贵阳模式”。

“通过立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出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潮认为,在中央立法为主的体制下,地方立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多年来,我们立法最大的教训是太过于原则,我们过多地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使得很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只是重复了中央立法的基本原则,而没有具体化,可操作性不强。”而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互动”中,孙潮建议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增强地方性环境立法的时效性,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施机制上更加注重司法手段,实现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补。”(责任编辑/蒋叶俊)

企业、NGO面对面话“绿”

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

——马军(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在世人心中,企业和NGO(非政府组织)有着不同的目标:NGO以慈善公益为出发点,是为了提高特定的社会目标,在社会中扮演“公民卫士”的角色;企业是为了最大化股东利益,以谋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在国家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之下,NGO面对企业,能否消除“隔膜”、达成共识、携手同行?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贯穿于“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之中。

7月11日,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的“企业家精神与绿色NGO”分论坛上,政府代表、知名企业代表以及绿色NGO组织代表三方围绕“如何以企业家精神推动绿色NGO发展”、“绿色NGO作为社会企业如何通过技术与管理的创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NGO如何与相关产业和城市的企业家进行合作”三个话题展开讨论。

NGO在中国是新事物。NGO也被理解为第三部门(TheThirdParty),即民间团体,相对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使用这一词语似乎在NGO与政府、NGO与企业之间放上了楚河汉界,这会导致人们先入为主的认为NGO的使命纯粹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和企业,因而当NGO具有盈利目的或者盈利特征时,就会招致争议。这样带来的弊端是,NGO成了尴尬的“苦行僧”,殊不知若奉行“君子固穷”的工作态度和做法只会制约NGO的进一步发展,使之陷入困境。论坛主持人,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认为,“自由度更高的圆桌会形式可以让企业家和NGO代表能够敞开心扉,坦诚交流,虽然针锋相对,但可以谈出真知灼见。”大量案例证明,企业家和NGO合作是有必要的,只要合作模式得当,合作过程保持公开透明,NGO就不会由于和企业合作而丧失其公正客观性。

论坛上,各方代表表明观点: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NGO希望企业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社会生态效益,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与NGO合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进程;丹佛斯中国副总裁车巍认为,企业承担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毋庸质疑,但企业会有选择地开展公益实践,在与政府、社会合作的时候会有自己的考量,更多时候会选择有较强执行力的NGO合作;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创办人廖晓义认为,国际NGO领域的一些变化表明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已越来越密切,NGO工作者同样需要了解企业家精神,NGO不但要了解企业家精神,还应该将企业家精神运用到NGO管理之中。

会议最终形成“NGO贵阳共识”:NGO与企业要加强交流对话,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谋求共同进步,推动社会发展;企业愿意为NGO在中国开展活动提供更多支持,推动整个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企业和NGO要积极开展更多合作,遵守环境法律,履行环境责任,在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更多领域实现双方共赢;企业与NGO积极借助沟通平台,通过规律性、经常性的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最大力度发挥大数据的潜在价值,让讨论转变为政府的执法行为、消费者的绿色选择。

环境法治刻不容缓

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刘宁(国家水利部副部长)

“诸位,正当我们口渴难耐时,却发现桌上的这瓶水是被污染了的无法下口,该怎么办呢?”7月12日,在“大都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分论坛上,水利部副部长刘宁抛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了与会嘉宾的激烈讨论。刘宁认为,水源保护是饮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防死守。“从水源头到水龙头,要严格目标责任,落实水源保护规划,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科技标准,以制度、管理、监督、科技等多种手段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不仅仅是饮用水,土壤、食品、海洋、森林等的保护与发展方面,都离不开环境法制建设。

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目标与环境法”分论坛上,与会专家指出,政法力量应强力介入环保领域,建立专业的生态保护政法体系治理环境污染,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打击力量弱”的现状。

环境法专家、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说,过去在生态保护领域法规不健全,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太轻,“长期以来,形成了‘企业污染、老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法院干瞪眼的情况。”而环保执法力量的欠缺,更使一些企业“胆大妄为”。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贵阳模式”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认可。2007年11月,贵阳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法院环保法庭成立,形成以环境公益诉讼及环保审判为一体的“贵阳模式”。

“通过立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出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潮认为,在中央立法为主的体制下,地方立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多年来,我们立法最大的教训是太过于原则,我们过多地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使得很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只是重复了中央立法的基本原则,而没有具体化,可操作性不强。”而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互动”中,孙潮建议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增强地方性环境立法的时效性,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施机制上更加注重司法手段,实现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补。”(责任编辑/蒋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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