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琦雯
摘 要:电子商务纠纷中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入手,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以及举证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电子证据不是独立的证据存在形式,属于物的证据存在形式,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应符合证据“三性”特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应当建立一元规制为主体、多种规制共存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0-0295-02
“天猫疯狂”似乎一夜之间变成了风靡电子商务界的响亮词汇,350亿的巨额销售额足以令世界上每一个公民为之震惊。“天猫疯狂”的背后预示了电子商务逐渐走向繁荣和P2P业务的日臻成熟。但是,疯狂的背后终是隐藏着陷阱。譬如,不少商家和消费者热衷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为了提高自己的人气,许多商家会趁着“双十一”活动把商品卖得比平日便宜,但在消费者与商家达成订单后,某些无良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私自取消订单,甚或无限期延迟发货,于是关于“双十一”商品促销的法律纠纷发生。
产生法律纠纷后随之引来的是证据的采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且起诉状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票据等书面档均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档所取代,所以,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已不能采用传统的收集证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