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入结构视角的湖南农民增收问题研究

2014-09-28 03:23肖淑兰
湖南农业科学 2014年24期
关键词:纯收入农民收入湖南

肖淑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127)

湖南是中部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9%,农民增收问题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湖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笔者对湖南农民收入的现状和来源结构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对策。

1 湖南农民收入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农业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稳步提升。特别是1984年以来,随着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到2012年,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 440 元,是1978年的52 倍。自2007年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增长幅度在8%以上,特别是2010 以来的3年,实际年增长幅度都超过了10%(见表1)。但从横向比较来说,湖南农民收入的增长并不乐观,人均纯收入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还很大。

1.1 湖南农民收入水平在全国排名徘徊不前

近几年来,湖南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与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相比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的35年,湖南农民收入水平在全国的位置大致是:1978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3 位,198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0 元,高出全国平均29 元,排名第7 位,这是历史上排名最前的一年,以后位次逐渐后移,1985年开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排名第13 位,1990年降至第19 位,1991年至2012年,一直在12~17 位之间徘徊,其中2000年、2001年为第12 位,2006年、2007年、2010年为第15位,2008年、2009年为第16 位,2011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10 元,排名第17 位,2012年差距进一步扩大,比全国低477 元,仍为第17 位。从年增长幅度来看,2007年以来,只有2009、2010、2012年稍高于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其他几年均低于全国平均增长幅度。

表1 2007-2012年湖南省及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6 省被称为中部省份,6 省的地理位置、交通、经济条件等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在中部6 省比较,湖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是靠后的,2011 和2012年均排名第4 位,比湖北、江西、河南都要低,虽然2012年的排名位置没变,但与湖北、江西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值差距在拉大,2011年比湖北低331 元,比江西低325 元,2012年比湖北低了412 元,比江西低了388 元(见表2)。

表2 2011、2012 中部6 省农民人均收入比较情况(元)

1.2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

从表3 看,2007~2012年,湖南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虽然有缩小的趋势,从2007年的3.15∶1 降至2012年的2.87∶1,但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逐年扩大,从2007年的8 390 元扩大到2012年的13 879 元。

表3 2007~2012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1.3 省内区域收入差距逐年增大

湖南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也很大。长株潭地区代表了湖南经济最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最高,而大湘西地区(包括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最低,洞庭湖区(包括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代表了湖南的经济中等水平。将这3个区域作比较,从表4 来看,2007年大湘西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长株潭地区低3 327 元,比洞庭湖区低2 054 元,以后的差距逐年加大,到2012年,大湘西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长株潭地区低8 393 元,比洞庭湖区低3 274 元。从比例来看,2007年长株潭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大湘西地区的2.35 倍,而到2012年扩大到2.74 倍。

表4 分区域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元)

2 农民收入的来源结构分析

农民收入结构按来源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收入结构来看,近年来,湖南农民收入有以下特点。

2.1 工资性收入呈较快增长趋势

工资性收入是湖南农民纯收入增长贡献最大的部分,是农民收入增长最强劲的动力。2007年湖南农民工资性收入为1 599.86 元,到2012年增加到了3 738.18元,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5年增长了2.34 倍。工资收入不仅占纯收入比重高,而且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工资性收入中,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比例最大。在农村,年轻、有技术和能力的,大多外出打工获得收入,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也多利用农闲季节性外出或在本地打工。可见,劳务经济成为拉动农民增收,尤其是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2.2 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稳定来源

从表5 看,2007~2011年,家庭经营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2012年,工资性收入超过了家庭经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中又以农业收入(种植业)为主,占家庭经营收入的46%以上。种植业加上养殖业是湖南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占了近七成比重。

表5 2007-2012年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 (元)

2.3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增长缓慢

财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民利用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获得的收入,如拥有土地房屋租金、机械器具租金、土地流转金、存款利息、股金红利、股票收益等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得益于强农惠农政策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性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但相对来说,这两部分收入增长还非常缓慢,从2007年到2012年仅增加了423.82 元,年增加84.76 元。从土地流转来看,2013年全省流转耕地面积88 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5%,流转价格因不同的地区、地段、用途不等,在200~900 元/667m2不等。

3 收入结构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因素分析

3.1 影响农业家庭经营收入的因素

一是农业发展的资源性制约。湖南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大多修建于20 世纪60~70年代,近年来,国家虽然投入大量资金加强水利建设,但主要是集中于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对山塘和田间沟渠等小型水利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功能退化,沟渠淤塞、跑冒滴漏现象突出,当前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仅0.49。而湖南又是洪涝和干旱同时并存频发地区,2010~2013年,湖南连续遭受干旱,农业生产受到损失。同时,耕地占有量有限,农业从业人员人均耕地0.20 hm2,远低于全国0.35 hm2的水平,居全国倒数第一;高产田比例偏低,中低产田占70%。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区和污水灌区耕地遭受重金属污染。2013年,因“镉米”事件,种粮大户和粮食加工企业遭受损失。二是农业比较效益偏低。湖南省农业生产大多还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偏低,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惠农政策力度,逐年提高农产品最低保护价,但由于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农业效益仍然很低。据调查,当前每667m2早稻、中稻、晚稻、油菜的净收益折合工价分别为43.3 元、81 元、61.5 元、55.3 元,远低于当前100~200元的工价。农资价格、机械化作业、土地流转等费用也逐年上涨,生产成本的增加挤占了增收空间。同时,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种植业、养殖业经营的风险加大。三是农业科技、金融等支持体系不健全。尽管湖南省农业科技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推广滞后仍是主要矛盾,一方面缺乏一批具有突破性的农业公共技术储备,另一方面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培训缺位,调查表明,仅20%的农民参加过技术培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率低,科技转化率仅为50%左右。同时,农民贷款融资难也是普遍问题。

3.2 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因素

一是文化素质低,创收能力弱。据2012年对湖南1 000 户农户的调查,外出务工人口中从事体力机械劳动的68.2%,普通服务的24.8%,经营管理的7%。从事技术含量低、收入低工作的占到80%。农民技能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呈现出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很多农民工没有经过技能培训或只经过简单的引导性培训,大多只能从事机械性的体力劳动,收入不高。二是就业稳定性差,劳务输出组织程度低。农民工找工作困难,外出工作不稳定。据2012年的调查,从合同的签订情况看,仅16%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占28%;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占9%,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往往又是从事简单体力劳动、收入最低的。由于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工大多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找工作,或者自发方式找工作,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外出或中介组织介绍外出找工作的人比例低。

3.3 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

财产性收入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让财产、资本产生收入,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二是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从调查来看,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为租金,而能收取租金的基本上是靠近市区、工业园区的少部分农民,在其他偏远的广大农村,房屋出租市场和买卖市场几乎还未建立起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低,通过农村宅基地获得增值收益和出租收入的更少。从土地收益来看,虽然近年来湖南耕地流转量在加大,但总体来说,全省农地经营权确权登记还在试点中,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低,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偏低,土地收益甚微。从金融收入来看,由于农村融资市场不健全,交易手段落后,农民能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非常有限。受条件、知识和观念的限制,大多数农民还没有形成现代理财观念,最主要的理财方式仍然是银行储蓄,且多为活期储蓄。同时,农民面临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气候变化等风险,在收支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预防性储蓄和手持现金来规避风险、以提高自我保障的安全感,也导致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储蓄形式上,而微乎其微的利息收入还常常被通货膨胀所吞噬。

3.4 影响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因素

虽然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为主的政策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在没有新补贴出台前,政策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会逐渐下降。农村养老、医疗、教育保障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险、低保水平低。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针对农民住院大病统筹,报销比例不高,如有一个重病患者,则该家庭会迅速返贫,甚至债台高筑。同时,教育负担过重,高中、大学阶段的教育费用支出对于不少农村家庭而言,仍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据调查,中等收入的农民家庭如有1个上高中或大学的子女,一年的所有收入除用于支付学杂费外,所剩无几。

4 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对策

促进湖南农民收入增长,必须紧密结合省情,按照“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既要立足当前,采取见效快的措施,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增收长效机制,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4.1 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稳定农民增收主渠道

一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湖南粮食生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一般为30%~65%。建议加大对粮食生产特别是优质湘米龙头产业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列出专项,支持恢复扩大双季稻生产、选育优质良种、建设高档优质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育大米加工企业等项目。二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2014年湖南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种植业结构调整试点为契机,加大农业结构优化调整步伐,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强经济作物优势产区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的经济作物强县;重点推进茶叶和柑橘产业提质升级,推进千亿茶叶产业、千亿水果产业建设;调整优化蔬菜生产结构和布局,打造2千亿蔬菜产业;启动实施1 00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场、区)的创建工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湖南农业由粮猪型向多元型转型。三是积极拓展农业新功能。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建设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重点建立粮食、园艺、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等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挥农业整体功能示范效应;同时,着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休闲农业等,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民增收。

4.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民增收内力

适应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农业经营体系要求,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巩固发展种养大户。加强对种粮大户的政策扶持,在农机具购置、农田设施建设、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完善种粮大户的农业保险政策,降低经营风险;发展养殖大户,推进规模化养殖。二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扶持培育发展粮食、蔬菜、经作、养殖、农机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全省县域内主导产业都有专业合作组织引领,每个县重点培育1~2个产值过亿、带动农户逾1 000 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入社率达50%以上。三是重点发展家庭农场。以农业主导产业为基础,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主产区为主平台,推进发展主导产业型、新兴产业型、生态循环型、休闲观光型、园区集聚型等模式的家庭农场。

4.3 提高农业科技素质,强化农民增收动力

一是强化科技培训。加大投入,加强对农业技术、农民技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出台相应政策,择优选派农技人员,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到村组和生产基地开展科技蹲点帮扶工作。二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大力培养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田”的问题。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三是加快现代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节本高效农业、高产栽培、机械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四是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机、植保、农资、农技等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力争短期内,专业化服务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覆盖10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0%以上。建立放心农资供应网络,提供优质农资服务。

4.4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强农民增收拉力

一是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优化农民结构。从发展趋势看,农业大致向两个方向转化:一种转向职业化的农户,但人均劳动力必须拥有1.33 hm2土地,才能保证务农收入与务工收入大体相当。另一种将转向非农的农户,他们的承包地须转让给职业农户,才能集中精力专职于非农生产。因此,要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使农民逐步分化和职业化,减少农民数量。二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解决好后顾之忧。湖南还有600 万农村劳动力的转岗就业空间,要制定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组织有序输出。要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医疗、子女就学困难,让新生代农民安心脱离土地。三是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化。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和有利于消化农产品、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二、三产业,充分挖掘当地就业潜力,使农业成为容纳富余劳动力的“蓄水池”。

4.5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民增收基础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着重加强关系农业生产的小型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和电排灌、机埠、山塘、沟渠、机耕道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恢复性建设,切实改善灌溉条件。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在争取国家建设项目的同时,设立省级财政专项,全面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按年改造20 万hm2计算,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到70%,提高农业御灾、抗灾、减灾能力。

4.6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强化农民增收保障

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强化农民增收保障。一是加大对农业经营的政策补贴支持。大幅提高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类政策性补贴标准,使政策性补贴收入逐步达到粮食生产物化投入水平。不断加大补贴项目,增加对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增加棉花、油茶、果蔬、生猪、禽蛋、水产养殖等补贴,使政策性补贴收入由目前占农民收入的3%左右,逐步达到占20%以上。二是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贷款质押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证、生产收益期权、农业生产设施和地方政府担保、联户担保等抵质押政策,拓宽支农融资渠道,不断增强“输血”功能。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范围,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三是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财政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倾斜力度,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筹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着力提高农民报销比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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