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的重要环节

2014-10-08 05:26袁建伟
学理论·上 2013年12期
关键词:纯洁性处置

袁建伟

摘 要:及时改造不合格党员、清除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队伍纯洁的重要环节、重要课题。当前,对显性不合格党员处理力度大,但对隐性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还不到位;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新探索富有成效,但此项工作的开展总体上还不够平衡;对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基本共识,但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功利心态。深入推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必须科学把握不合格党员的内涵;必须坚持“严肃、及时、妥善”的工作态度;必须坚持科学目标和科学方法的统一。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处置;纯洁性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50-02

党的十八大把党的纯洁性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主线,明确提出了“增强自我净化”能力的新要求,强调“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突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方向。

一、从保持纯洁性的高度看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处置不合格成员是任何政治组织自我净化的内在要求

任何政治组织要想保持生命力、实现持续发展,都有一个保持队伍纯洁的问题。要保证其队伍的总体纯洁,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和制度等途径来保持和提升其成员的思想纯洁度、作风纯洁度和行为纯洁度。然而,无数事实表明,教育不是万能的,监督和制度也不是万能的,无论教育方法如何高明,无论监督如何严密,无论组织纪律如何严格,都不可能杜绝不纯洁思想、不纯洁作风和不纯洁行为的存在和发生。因此,及时发现、妥善处置不合格分子是任何政治组织都必须直面的共同课题。

(二)高度重视处置不合格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

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神圣的使命、崇高的追求、艰巨的任务所决定,其对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队伍的纯洁态度更加重视、要求更加严格。列宁曾深刻地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1]列宁的态度旗帜鲜明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态度。自我们党诞生以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把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视为党的生命,既注重严把入口关,又注重加强教育监督,同时注重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这是我们党能够保持队伍纯洁的重要原因。

(三)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执政条件下保持党员队伍纯洁的重要课题

我们党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其他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样都是从革命党发展而来的。相比革命党时期,在执政党条件下面临的不合格党员问题更加复杂、更加突出。相对于革命党时期党的生存环境的严酷性、革命斗争的残酷性,执政的条件下更容易滋生不合格党员。众所周知,在革命党时期,共产党人时刻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一些不坚定分子被天然阻挡在党的大门之外,一些腐化变质分子或自然淘汰或易于被发现并严肃处理。在执政条件下,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加严峻地摆在全党面前,和平安定的生活、执政党的地位、各种利益的诱惑、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负面现象、杂样化的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渗透等等,加上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致使有的动机不纯的人“带病入党”,致使有的党员精神懈怠逐渐弱化了自我纯洁能力,致使有的党员利欲熏心丧失了纯洁性,大大增加了保持党的队伍纯洁的难度。因此,在执政条件下,在新的起点上,如何有效识别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更加突出地摆在了全党面前。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党来看,我们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建党原则,对处置不合格党员高度重视、富有成效,每年都有相当一些不合格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甚至清除出党。不少地方的党组织主动适应执政条件下党情和党的外部环境的新变化,积极探索推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纯洁了党的队伍。在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现状与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要求还有差距。

(一)对显性不合格党员处理力度大,但对隐性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还不到位

显性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有明显“违规、违法、违纪”(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不合格党员。隐性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明显“三违”行为,但是不能履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的徒有虚名的党员。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期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6‰,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司法机关直接做刑事处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0.17‰”[2]。2007年至2010年底,中国年均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约11万人[3]。这一部分受处分的党员,总体上属于显性不合格党员。对这些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严肃了党的纪律,纯洁了党的组织。但我们必须看到,党内还有不少隐性的不合格党员,一些党员党性“休眠”,先锋不“先”,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损害着党的形象,弱化了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从各方面的反映来看,对于这部分隐性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新探索富有成效,但这项工作的开展总体上还不够平衡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党组织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等有关规定,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上大胆进行新探索,创造了新经验,取得了新成效。山东寿光市早在2009年5月试点建立以“半年一分析、一年一评议、三年一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党员队伍纯洁机制,畅通党员正常“出”、经常“出”的渠道。2012年2月1日起,这一机制在全市正式推行,“三年一登记”改为“两年一登记”,制度、程序等也趋于健全、完善[4]。据了解,还有不少地方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均产生了比较好的效应。但总的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够平衡。在我们的调研和一些地方进行的专题调研中,都有一些党员群众反映,有的党员不仅不能发挥作用,甚至还落后于群众,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反映,对于那些不能发挥作用、表现比较消极的党员,批评教育效果不理想,组织处理又担心带来负面效果,感到束手无策。

(三)对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基本共识,但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功利心态

也有个别党员干部和群众在对加大处置不合格党员上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看法。在对处置不合格党员效应的认识上,大多数同志认为这是保持党的队伍纯洁性的迫切要求;而个别同志则认为加大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党将产生重大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会影响党的形象,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在对待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态度上,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的负责人,既怕麻烦又怕得罪人,对此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工作被动消极;有的则错误地把处置不合格党员视为“揭自己的短,给自己和单位的工作抹黑”,因此对待不合格党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意将不合格党员“保护”起来,做模糊处理。

三、深入推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应把握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科学把握不合格党员的内涵

准确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对于那些有着明显“三违”行为的党员,我们比较容易认定其不合格性。但是,不合格党员绝不等于“三违”党员。判定党员是否合格,最基本的标准应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能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党员就是合格党员,反之就是一个不合格党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从党员的作用上做进一步的分析。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来看,党员与非党员最鲜明的区别在于党员是否走在了群众前列,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带头、带动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果一个党员在正常情况下,在一段时期内一直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先进性也就无从谈起,就失去了作为党员的基本价值,谈不上是合格的党员。因此,我们认为,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尺有两个:一是有违规违纪违法言行;二是一定时期内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判断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显著标志。两者有其一,就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意不能把因为组织原因、生理原因等外在因素、客观因素导致的难以发挥作用的党员简单定性为不合格党员。

(二)坚持“严肃、及时、妥善”的工作要诀

一是要严肃处置。要严格依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来进行,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决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感情用事,必须切实做到有理有据。二是要及时处置。对待不合格党员要着眼于早发现、早处置,发现一个、及时处置一个,以及时教育本人、及时警示其他党员,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避免发生更大的伤害。三是要坚持妥善处置。除了少数违法犯罪的不合格分子,相当一些不合格党员即使被清退出党,仍然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因此,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举措得当,处置适度。定性力戒上纲上线,方法力戒简单粗暴,处置力戒草率从事,结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注重处置目的和处置方法的统一

首先,在目标上要坚持教育转化和清退净化相结合。党的历史表明,一时犯错误的不合格党员,相当一些是可以通过组织的教育帮助转化的,而且其中一些党员一旦认识并改掉自己的错误,往往会迸发出更大的进步动力、创造出更突出的业绩。因此,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不能简单地给予处分或清除出党。对于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党员,只要没有严重的问题,就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克服不足,尽早重新达到合格标准。对于丧失党员资格,必须清除出党的党员,也要有理有据,以事实服人,不能草率行事。其次,在处置方法上要注重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规范程序。要依照党内有关法规,把发扬党内民主和构建严谨的程序作为基本法则,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具体办法,以保证工作有序运行、长效推进。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和处置,必须坚持用民主的方法来进行,坚决反对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建立严格严谨的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流程,以防出现偏差和随意性。河南淅川县、浙江上虞市等地,采取民主测评、分析调查、评定档次、谈心谈话、党员大会表决、组织处置、反馈申诉等七项基本程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山东寿光市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上,把党员定期登记制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坚持下来,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

[2]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N].中国青年报,2012-10-08.

[3]贺国强.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2-05-21.

[4]102名不合格党员被清退的背后[N].大众日报,20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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