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异质性的税收激励路径设计

2014-10-17 02:25曹燕萍潘雅思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4年5期

曹燕萍+潘雅思

收稿日期: 2014-03-2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2YJA7900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17219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JY091)

作者简介: 曹燕萍(1963—),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摘 要: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是先进制造业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整合创新业态,与其他产业发展模式相比,具有高技术性、广泛的参与主体以及整合创新三方面的异质性。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异质性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国可通过建立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认证制度,增加网络税收优惠方式,改变增值税优惠,加强客户参与和参与企业合作激励等措施来提高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完善税收优惠体系,进而促进网络整合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税收激励;制造业服务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086-06

一、引 言

1912年,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理论,其主要内容包含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材料创新以及组织创新等五个方面。在此之后,关于创新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深入扩大。近些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其中涉及到的服务创新愈来愈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传统制造业是以零部件生产以及模块整合组装为主。根据施振荣提出的“微笑曲线”理论,加工制造位于产业链附加值曲线的最底端,利润相对薄弱,企业如果要获得更多的附加值,就必须向两端以服务为主的工序延伸。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合发展成为最佳选择(如图1所示)。制造业服务化就是在信息技术全面普及,企业呈现网络式发展的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结合发展的模式。在服务化背景下,先进制造业的运营结构从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向“产品+服务”的模式转变。本文中的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整合模式的服务创新。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融高技术和管理创新于一体,受到制造业服务化趋势、生产性服务市场需求转换和全球价值网络重组的驱动,围绕系统的解决方案形成一个开放的、网络化的、模块嵌入式的集成创新过程[1]。它一般以大型高技术企业为主导,以网络为平台,以模块化组织为基础。这里的模块化组织,是在全球生产服务网络化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在产品系统模块化分解的基础上,将产品的不同环节分配于不同企业,然后再集成的整个过程所形成的企业间的网络组织[2]。

图1 微笑曲线

随着顾客需求导向的市场模式的发展,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集创新性、集成性、便利性、可靠性和快捷性于一体,备受市场的欢迎。与此同时,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通过集成各个参与成员的资源优势,以网络为平台,进行模块化合作与竞争,也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也能创造出新的相对竞争优势,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作为产业融合的一种创新业态和发展方向,其发展必定会加快我国产业融合的速度,促进产业快速升级,同时也是未来绿色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支撑力量,所以它应成为政府税收政策激励的对象。

二、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异质性

作为一种新型产业融合模式,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与其他产业发展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笔者拟以闪联标准联盟为例进行具体的分析。

闪联标准联盟于2003年7月经由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由联想、TCL、康佳、海信、长城等五家国内电子信息骨干企业共同发起成立,负责制定和推广“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其核心任务是通过开发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协议,在有限范围网络域内,支持各种信息设备、家电和通信设备的智能互联、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实现“3C(computer、consumer electrics and communication devices)+网络运营+内容/服务”的全新网络架构,为未来的终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创造出健康清晰的赢利模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娱乐服务。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智能互联,资源共享,协同服务”。闪联信息技术标准是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界面规则协议内容之一;工作组的核心成员,比如联想、TCL、康佳、海信、长城等是合作网络平台的运营商;联盟厂商以及合作伙伴,如网络运营商、零部件生产商、终端制造销售商等则是通过分工协作来完成竞争与合作,是网络不可或缺的部分;为给用户提供闪联认证的产品所进行的各种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销售活动则是一类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产品解决方案。可以看到,闪联标准联盟是随着科技发展、顾客需求的变化而产生的,它的联合生产服务模式与之前电子信息企业的独立发展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联盟成员之间形成的合作竞争即为一类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与其他主流产业发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新网络的高技术性

闪联标准联盟的建立是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闪联信息技术标准为依托,其参与成员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但除了这些生产制造性企业之外,还有提供科研服务的大专院校、独立科研机构等。联盟企业主要涉及到的领域有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技术研发等,这些都体现了闪联标准联盟的高技术特性。此外,将研究目光集中在技术层面,我们可以发现闪联联盟核心技术由关键技术和基础技术构成,基础技术与关键技术之间相互结合,形成了闪联自成一体的技术体系。然后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创新体系,在此基础上研发系列创新技术产品进行应用推广,形成有效技术积累。这也体现了创新网络的高技术特性。具体来说,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高技术特性会主要体现在网络参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

网络参与主体中的生产制造企业主要指涉及电子及微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技术等高技术的制造企业。这些高技术企业的特点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高,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重大。创新网络中含有的服务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知识密集性特征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从闪联标准联盟的案例可以看到,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所涉及到的服务业内容主要是商务服务业、研究与开发、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等。

网络客体在这里是指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和产品。为了设计和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各类企业进行分工和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这就使得产品的技术要素和含量相应地增加。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所要提供的最终产品可以是实体商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这里所涉及到的服务甚至包含服务创新模式自身。

(二)创新网络主体的广泛性

对闪联标准联盟200家会员单位(截止2014年1月)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联盟参与主体包括科研机构、网络运营商、软件中间商、半导体、芯片、终端制造商等,基本涵括3C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企业,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产业集群。闪联标准联盟主要的参与成员如表1所示。

通过分析闪联标准联盟的成员分布情况可以知道,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参与主体包括供应商、竞争者、互补商、基础结构提供商、市场营销商、顾客等,有时候还会有政府机构的参与。其参与成员通常分布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从初始的技术研发,然后是产品设计,再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网络都会覆盖,这决定了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涉及领域广泛的特点。

此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参与成员的无地域性。由于先进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存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主体没有局限在特定区域内。为了充分地联合和利用资源,它更侧重于寻求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合作。闪联标准联盟中,合作企业和厂商既有外资企业,也有中国本土企业。有企业处于中国的东部、南部,也有企业处于中国的北部,这与一般的产业集群有很大的不同。产业集群是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合作关系的不同规模的企业通过复杂的网络关系所形成的空间聚集体,具有特定区域空间上的集聚特征。如广东深圳市通信电子产业集群、湖南长沙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四川省成都市软件产业集群等,集群下的相关企业都处于特定的省份和地市。由此可见,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涵括的范围比一般产业发展模式更为广泛。

(三)创新的整合性

目前关于企业创新研究多集中在技术创新方面,甚至有学者认为企业创新即是技术的创新。而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情况并不如此。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创新是一种将观念、文化、战略、技术、服务等创新要素整合在一起的整合创新。具体表现在:

一是特别强调将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更有效的融合在一起。在现今全球信息化、产品差异程度逐渐变小的时代背景下,服务创新由于其多样化,已逐渐成为提升制造企业水平,增强网络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所以,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技术创新是发展动力,必不可少,但服务创新也是不可或缺的。如闪联标准联盟,在寻求技术创新的同时,联盟成员之间的竞争合作,产品研发和服务等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可以说,与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相比较,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将服务创新提升到了一个战略性地位。技术创新为网络发展提供驱动力,服务创新是网络各成员协调发展的连接纽带,只有两者有机结合,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才会稳步向前跨进。

二是这种创新还融合了组织形式、合作模式、操作流程等其他要素的创新。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如果网络技术不断创新变革,而网络合作竞争模式以及流程不发生相应的改变,网络发展仍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整合创新过程中,技术创新可催生新的产品或服务,产品和服务的更新升级需要相配套的组织生产流程和运作模式。这要求从技术研发到生产制造,从产品物流运输到销售都要进行相应的变革和优化。此外,在这一整合创新过程中,客户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改进现有的服务产品以及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为客户提供新的价值,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3]。

三、现有支持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的参与成员是独立的纳税人,参与成员的行业性质不同,其所缴纳税种就不同,因此能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从增值税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和相配套的技术、备件和配件等,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3年8月1日起,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之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均适用6%的低税率,同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的低税率执行;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对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提取折旧;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等。

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上,尽管现行税收制度有一定的安排,但从整体来看,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而言,现行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专门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合作的税收激励政策缺失,难以形成广泛的参与主体。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关键是参与成员的共同合作,最终实现强强联手,进而最大限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但通常情况下参与成员由于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属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或组织, 内在属性的本质区别使得它们在合作目标以及观念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利润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方面,也容易产生矛盾,合作难度比较大[4]。纵观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合作的税收优惠鲜见,几乎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产业,比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或针对某一特定区域的。所以,首先,没有相关税收激励措施的存在,考虑到投入产出比例,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合作创新并不是一项明智的决策;其次,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并不是单一高技术产业,其所包含的网络成员贯穿了整个产业链,包含了众多的产业、行业。以TD SCDMA联盟为例,它主要从事TD SCDMA标准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虽然TD SCDMA联盟的中心是通信技术,但是联盟成员涉及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运营、电子信息、天线技术、芯片等多个产业,因而现行针对某一特定产业的税收优惠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产生和发展贡献不大;第三,由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没有地域限制,现有的针对某一区域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激励作用。

与此类似,在现行营改增政策下,技术研发、物流辅助等业务由原来5%的营业税改为了6%的增值税,虽然税率有提升,但考虑到这些企业有进项税额抵扣了,所以实际税负降低,这实际上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鼓励这些企业、行业的发展,但这种鼓励仍局限于单个企业的特立独行,并没有鼓励这些企业与高技术制造企业的融合。借用我们常说的“木桶原则”,如果创新网络最关键、最薄弱部分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激励,那么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构建、发展、整合创新水平都很难有大的提升。

2.现行增值税的免税方式会加重下游企业的税负,不利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发展。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道道征税。增值税的免税,一般只是免征一个环节的税。根据增值税征税原理,上个环节免税,下个环节就不允许抵扣,所以,在免税方式下,上个环节免征的税是全部转给了下个环节承担。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参与成员通常分布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从初始的研发设计到中期的制造销售再到后期的服务,企业之间一般存在直接的上、下环节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措施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企业来说,起不到激励作用。比如: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运行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网络参与成员的经营行为一般都会涉及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项服务(简称为“四技服务”)。在“营改增”前,国家对于企业涉及“四技服务”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改为免征增值税。这样,“四技服务”转出方(提供方)企业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下游环节“四技服务”转入方(购买方)企业购进这些服务时,由于无法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下游“四技服务”转入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出现税负不公 [5] 。而且,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来说,上游企业税负减少,但同时下游企业税负增加,其整体税负并没有发生改变,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没有从中受益。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使“四技服务”转入方(购买方)购买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难以激励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快速发展。

3.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比较强调和重视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而忽略或弱化了服务创新,难以提升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合创新能力。

目前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均以企业技术创新为激励对象,很少涉及服务创新。从前述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异质性分析中,我们已知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涉及到的创新是整合创新,不是单一的技术创新。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是产学研一体化的产业联盟,它以顾客需求为导向进行创新,在这个过程之中,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其他形式的创新都是重头戏,缺一不可,因此仅仅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全方位促进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创新从而提升其整体创新能力。此外,客户参与也是创新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优惠措施中,提高客户参与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没有的。为了提高创新网络整体的整合创新能力,我们也需要针对客户参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现。

四、促进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路径设计

税收政策要达到最佳的激励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发展效果,就必须有的放矢,与创新网络的异质性相互呼应。结合上述政策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条路径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具体设计。

1.准确界定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以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针对性。

为了制定针对创新网络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需要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范围进行界定,具体做法是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进行国家认定。创新网络参与成员选举组成网络工作小组,然后工作小组将创新网络组建目的、成员、规划等信息材料整理成章交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只有通过国家认定的创新网络才能享受国家针对创新网络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对于创新网络的组成成员,也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即参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企业也需具备相当的资格和达到相应的标准。对网络成员资格标准的审定可由网络工作小组和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有:企业经营范围,需属于高技术产业或者与高技术产业密切相关,与其配套的支持性产业;企业认定条件,比如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规模、企业工作人员学历要求等;其他例外情况规定。最后,若要成为创新网络的参与成员,需要得到网络工作小组和国家认证部门的共同批准。

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进行认定,只有认定目录内的服务创新网络才能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提高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对加入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成员企业,全面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励更广泛的联合创新。

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参与成员享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对部分优惠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提高其激励程度。

增值税:对于创新网络中属于现行营改增的服务,比如物流辅助服务等,可借鉴软件企业超税负3%返还的政策,即当企业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时就对超过部分进行返还,该比例具体为多少,可以延续软件企业3%的税负比例,也可根据现行营改增的实际税负而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总体来说优惠之后的税负要比营改增之后的税负低,这样才能体现政策的激励效用。

营业税:对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不在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如金融类服务等,可降低营业税税率,也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例如,若创新网络中有金融企业参与,对于金融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交易的收入可采取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对属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低的税率,以刺激高技术企业加入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同时对新加入的高技术服务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创新网络中独立的科研机构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加速网络成员企业机器设备的折旧;网络成员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可提高至5%,甚至是更高。此外,基于创新网络的高技术性特征,为了更多的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可以考虑对成员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0%。

3.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以降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体税负。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以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在网络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技术产品研发、专利转让、技术培训、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各项内容,这些服务都属于“四技服务”范围,在网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基于“四技服务”在创新网络发展中的重要性,对“四技服务”进行正确形式的税收激励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既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同时又使增值税征收和抵扣链条不断裂,可考虑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这样的话,下游技术输入企业就能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减轻税负,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整体税负也能得到适当减轻。

4.增加针对网络成员内部交易、服务创新和提高用户参与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整合创新的需求。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会涉及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网络成员之间会有相应产品的转移。在闪联标准联盟中,3C设备由很多零部件组合而成,以芯片为例,信息设备、家电和通信设备都会用到芯片,芯片由生产商到终端设备制造商都会有商品增值的过程。为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网络内部成员的积极性,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可适度降低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现行一般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率为17%,优惠税率有13%、11%以及6%。目前可考虑将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3%,为了增强激励效果,甚至可以降为6%。

另外,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合创新包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服务创新包括服务过程与形式的创新。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服务过程包括两方面:网络内部企业之间的服务交换和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服务提供。对网络成员之间的服务交换可以考虑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成员之间交易形成的收入可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最终成果表现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者服务,而顾客则是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受众。在企业与顾客之间,增值税会最终转移至顾客承担,而顾客对产品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以及网络的顺畅发展。所以,为提高顾客的购买积极性,加强客户参与度,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高技术产品或服务,依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甚至实行退税政策。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发展还处于生长阶段,政府的激励政策会增强其发展动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并且能促进网络内产业的发展与融合,这对于我国先进制造业转型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参考文献:

[1]孙耀吾,贺石中.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开放式集成模式及演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1):48-55.

[2]曹剑虹.网络经济时代的模块化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3]梁光雁.现代制造企业的服务创新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0:37.

[4]曹燕萍,胡谦,梁胜男.产学研合作创新: 困境与出路基于财税政策视角下的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67-71.

[5]倪曙,陈光.建议对“四技服务”收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N].中国税务报,2013-08-26.

[6]熊冬洋.缩小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2,(4):77-80.

(责任编辑:林 溪)

Path Design Of Tax Incentives Based on Heterogeneity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CAO Yan ping,PAN Ya s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79, China)

Abstract: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s a kind of conformity innovation pattern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 development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and contemporary manufacturing services, it has three aspects of heterogeneity, high technical, extensive participants, and integrative innovation, when compared with other industry development patterns. Concerning heterogeneities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China can take several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ncreasing tax preferential ways, changing VAT preferential method, strengthening the degree of motivation for customer participation and participants' cooperation to make certain tax incentives more targete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tax incentives, thus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Key words: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Tax incentives;Manufacturing industry servicizing

3.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以降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体税负。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以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在网络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技术产品研发、专利转让、技术培训、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各项内容,这些服务都属于“四技服务”范围,在网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基于“四技服务”在创新网络发展中的重要性,对“四技服务”进行正确形式的税收激励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既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同时又使增值税征收和抵扣链条不断裂,可考虑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这样的话,下游技术输入企业就能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减轻税负,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整体税负也能得到适当减轻。

4.增加针对网络成员内部交易、服务创新和提高用户参与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整合创新的需求。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会涉及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网络成员之间会有相应产品的转移。在闪联标准联盟中,3C设备由很多零部件组合而成,以芯片为例,信息设备、家电和通信设备都会用到芯片,芯片由生产商到终端设备制造商都会有商品增值的过程。为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网络内部成员的积极性,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可适度降低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现行一般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率为17%,优惠税率有13%、11%以及6%。目前可考虑将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3%,为了增强激励效果,甚至可以降为6%。

另外,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合创新包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服务创新包括服务过程与形式的创新。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服务过程包括两方面:网络内部企业之间的服务交换和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服务提供。对网络成员之间的服务交换可以考虑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成员之间交易形成的收入可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最终成果表现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者服务,而顾客则是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受众。在企业与顾客之间,增值税会最终转移至顾客承担,而顾客对产品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以及网络的顺畅发展。所以,为提高顾客的购买积极性,加强客户参与度,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高技术产品或服务,依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甚至实行退税政策。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发展还处于生长阶段,政府的激励政策会增强其发展动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并且能促进网络内产业的发展与融合,这对于我国先进制造业转型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参考文献:

[1]孙耀吾,贺石中.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开放式集成模式及演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1):48-55.

[2]曹剑虹.网络经济时代的模块化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3]梁光雁.现代制造企业的服务创新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0:37.

[4]曹燕萍,胡谦,梁胜男.产学研合作创新: 困境与出路基于财税政策视角下的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67-71.

[5]倪曙,陈光.建议对“四技服务”收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N].中国税务报,2013-08-26.

[6]熊冬洋.缩小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2,(4):77-80.

(责任编辑:林 溪)

Path Design Of Tax Incentives Based on Heterogeneity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CAO Yan ping,PAN Ya s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79, China)

Abstract: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s a kind of conformity innovation pattern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 development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and contemporary manufacturing services, it has three aspects of heterogeneity, high technical, extensive participants, and integrative innovation, when compared with other industry development patterns. Concerning heterogeneities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China can take several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ncreasing tax preferential ways, changing VAT preferential method, strengthening the degree of motivation for customer participation and participants' cooperation to make certain tax incentives more targete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tax incentives, thus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Key words: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Tax incentives;Manufacturing industry servicizing

3.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以降低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体税负。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以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在网络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技术产品研发、专利转让、技术培训、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各项内容,这些服务都属于“四技服务”范围,在网络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基于“四技服务”在创新网络发展中的重要性,对“四技服务”进行正确形式的税收激励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既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同时又使增值税征收和抵扣链条不断裂,可考虑将现行对“四技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这样的话,下游技术输入企业就能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减轻税负,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整体税负也能得到适当减轻。

4.增加针对网络成员内部交易、服务创新和提高用户参与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整合创新的需求。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参与成员会涉及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网络成员之间会有相应产品的转移。在闪联标准联盟中,3C设备由很多零部件组合而成,以芯片为例,信息设备、家电和通信设备都会用到芯片,芯片由生产商到终端设备制造商都会有商品增值的过程。为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网络内部成员的积极性,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可适度降低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现行一般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率为17%,优惠税率有13%、11%以及6%。目前可考虑将创新网络内部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3%,为了增强激励效果,甚至可以降为6%。

另外,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整合创新包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服务创新包括服务过程与形式的创新。在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中,服务过程包括两方面:网络内部企业之间的服务交换和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服务提供。对网络成员之间的服务交换可以考虑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成员之间交易形成的收入可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最终成果表现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者服务,而顾客则是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受众。在企业与顾客之间,增值税会最终转移至顾客承担,而顾客对产品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以及网络的顺畅发展。所以,为提高顾客的购买积极性,加强客户参与度,针对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的高技术产品或服务,依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甚至实行退税政策。

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发展还处于生长阶段,政府的激励政策会增强其发展动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并且能促进网络内产业的发展与融合,这对于我国先进制造业转型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参考文献:

[1]孙耀吾,贺石中.高技术服务创新网络开放式集成模式及演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1):48-55.

[2]曹剑虹.网络经济时代的模块化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3]梁光雁.现代制造企业的服务创新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0:37.

[4]曹燕萍,胡谦,梁胜男.产学研合作创新: 困境与出路基于财税政策视角下的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67-71.

[5]倪曙,陈光.建议对“四技服务”收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N].中国税务报,2013-08-26.

[6]熊冬洋.缩小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2,(4):77-80.

(责任编辑:林 溪)

Path Design Of Tax Incentives Based on Heterogeneity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CAO Yan ping,PAN Ya s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79, China)

Abstract: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s a kind of conformity innovation pattern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 development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and contemporary manufacturing services, it has three aspects of heterogeneity, high technical, extensive participants, and integrative innovation, when compared with other industry development patterns. Concerning heterogeneities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China can take several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 increasing tax preferential ways, changing VAT preferential method, strengthening the degree of motivation for customer participation and participants' cooperation to make certain tax incentives more targete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tax incentives, thus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Key words:High tech service innovation network;Tax incentives;Manufacturing industry serviciz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