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研究

2014-10-17 15:34郑连元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4年5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收稿日期: 2014-03-12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03241)

作者简介: 郑连元(1971—),男,湖南祁阳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项目评价。

摘 要: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关键词: 生命全价值;惩罚性赔偿;安全公益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115-06

一、引言

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项目建设和快速的经济发展时期,人们偏重财富增值,相对忽视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保障。梅强(2008)等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在于生命价值被严重低估,对安全事故死亡人员赔偿过低,导致中小企业缺乏安全投入的内部动力[1];罗云(2010)等认为中小企业安全投入欠账更多[2];李本森(2011)认为人的生命频繁受到各种非法侵权行为的肆意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过低而导致对潜在侵权人的行为阻却力度不够有关[3]。遏制生命安全事故,科学合理评估生命价值,对更好地维护生命权益、保障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人的生命价值关注起始于威廉·配弟(1699),其在《政治算术》中运用“生产成本法”得出英国人的平均价值为80英镑,成年人的价值是儿童的2倍;威廉·法尔(1853)在《收入与财产税》中运用“现值收入法”计量人力资源价值[4];后来,维特斯坦、恩格尔结合生产成本法与现值收入法计量人力资源价值;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市场法应用于生命价值评估,尼科尔森、吉芬、凯普、候伯纳等学者分别从人力资本存量价值、战争损失、人口迁移、人寿保险等不同角度计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人的生命价值。

近年来,国内学者关注生命价值及其评估,黄万华、程启智(2011)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与人道价值的统一;效用价值是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5];程启智(2012)基于“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二维属性,从家庭、企业、国家三个层面构建了生命价值评估体系[6];李本森(2011)通过意愿支付法评估法律赔偿上的生命价值,提出生命赔偿应体现分类差异与特殊差异互补的原则,体现对生命的充分保护与对生命侵权的严格制裁和有效预防的统一,体现法律上的公平与赔偿上的效率的统一。

以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生命价值,其评估值往往偏低,没能充分反映生命价值;市场法评估生命价值选择人的安全预防行为、价值取向或贡献能力等的某一方面作为参照价格,由于参照不一样、个人的目前生活状态的差异与未来状态的不确定、人们价值观不断变化等因素导致生命价值评估值差异很大,甚至相差达几十倍。而现实需要有一个相对准确可靠的生命价值评估值,既能作为维护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依据,又能惩罚和预防生命安全事故。

二、生命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

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Huckle V.Money案中的判决,1784年美国在Genay V.Norris案中最早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18世纪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用于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被普遍采纳,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适用于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20世纪以后,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赔偿数额不断提高。我国于1993年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环境侵权、安全生产领域、殴打他人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侵权及合同纠纷中应用。朱广新(2014)认为惩罚性赔偿须以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不法行为为适用条件;赔偿金应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将不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惩罚性赔偿金直接联系起来;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额或实际损失额之间维持适当比例,须遵守与刑罚类似的过罚相当原则[7,8]。

惩罚性赔偿针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恶意或者其他恶劣的动机,并已造成实际损害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通过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以达到对不法行为人或过错方的惩罚与遏制和对受损者的补偿、安抚和奖励,对社会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保护、补偿和激励。惩罚性赔偿额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基础,考虑致害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总额等于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惩罚赔偿额之和。

生命安全事故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据惩罚性赔偿理论来评估生命价值,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生命安全事故预防必须满足:“预期安全事故损失额=惩罚性赔偿总额+本单位事故损失额≥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并且预期安全事故损失额≥安全投入不足额”,这两个关系式是确定生命安全事故惩罚性赔偿总额的基础。而安全事故损失额等于可能事故的预期损失额乘以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由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难以预测,可能事故发生的预期损失也难以预估。选择合理增加生命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加大潜在致害者可能事故的预期损失额,并超出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和安全投入不足额,让安全事故预防投入变得经济合理;更使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低到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

安全投入可带来减损价值和增值收益两个方面效益,当满足:预计减损价值+预计增值收益≥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行为人会主动选择增加安全投入。安全投入与安全水平、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分为安全投入无效期、低回报期、持续强回报期、回报萎缩期。安全投入水平较低时,处于无效期或低回报期,增加安全投入不能明显提高安全水平与产生安全效益,在经济上不合理;安全投入大于阈值,接近或者处于持续强回报期,安全投入变得经济合理并可持续;安全投入过高,回报相对萎缩,在经济上也不合理。采用生命价值惩罚性赔偿,大大增加安全投入的减损价值,推动安全投入从无效期、低回报期发展到接近或者处于持续强回报期,实现安全投入的经济合理而可持续。

三、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思路与评估模型

(一)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思路

生产建设过程是价值创造与财富增值的过程,生命全价值评估以保障生产建设过程中生命安全和维护受害者权益为目的,以受害者非主观故意和责任方的过失导致的生命安全损害为前提,以人的一生创造的价值和承担的责任为依据,以惩罚性赔偿为导向,以充分体现生命全价值为基础,评估人的寿命周期各阶段中生命价值。具体思路如下:

1.以体现生命全价值为基础。

生命全价值必须全内涵、全对象、全寿命地反映生命价值。首先,从全内涵角度,生命价值评估要求全面体现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要体现生命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也要体现生命的道德价值和保障价值。生命价值评估遵循费用效益分析的一般原则,只考虑直接费用与直接效益,不计算间接效益;个人的精神价值难于评估,通过精神损失价值得到相当程度的体现,且只考虑对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被抚养人等最亲近的人的精神损失补偿。其次,从全寿命角度,生命价值反映人的寿命周期中过去的财富积累与投入、现在贡献或投入状况、未来创造价值潜能和承担责任的价值。根据投入成本、创造价值和承担责任等特点,将寿命周期分为工作前阶段、工作阶段和退休阶段三个阶段。最后,从全对象角度,生命价值评估要求适合不同对象的特点,也要反映共性。一方面一国公民不分区域、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体现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和价值相等方面,存在群体性。另一方面生命价值评估对象在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消费、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和责任等方面不尽相同,同时在生命价值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不同的人生命价值不相等,存在个体性。评估时需要结合生命价值的群体性和个体性。

2.以惩罚性赔偿为导向。

生命价值评估以惩罚性赔偿为导向,生命安全事故既对受害者产生伤害,也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必须对受害者和社会进行惩罚性赔偿。对受害者的物质损失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分别反映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赔偿额包含生命基础价值和保障价值;对社会赔偿反映在将惩罚性赔偿总额超过生命全价值部分,提取计入安全公益基金,用于地方政府生命安全管理与投入、某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补偿,金额上等于生命基础价值和保障价值之和,这反映对基本生命权剥夺与生命安全保障不力的惩罚,也符合双倍惩罚原则。为了防止获取生命价值而进行逆向选择,必须分析生命安全事故产生原因及责任分担,把握受害者的非主观故意和生命安全事故责任方的过失或过错的前提。

3.运用分项综合评估方法。

生命不同于实物资产,不存在市场价格;同时生命价值与成本存在非对称性,生命价值不能仅用收益或创造的价值就能充分衡量的,同时人的生命价值内涵丰富,诠释也多种多样,单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中的一种、或者从一个侧面评估生命价值都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因此必须综合评估。从构成内容角度,分项评估生命的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基础价值和保障价值,全内涵地体现生命价值;从全对象角度,在评估群体性的生命基础价值、生命保障价值和社会物质价值的同时,评估个体性的生命精神价值和自我物质价值;从寿命周期角度,工作前阶段处于投入阶段,采用成本法为主,其主要来源是家庭和政府补贴投入;工作阶段的收益采用收益法为主,主要依据个人收入和责任;退休阶段,采用收益法,主要依据退休收入;部分其它参数参照市场价格。人的生命价值相关的已发生成本、期望寿命、社会贡献、承担的责任价值及无法预知项等运用统计意义上的价值,按统计均值处理,尽可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惯例;个人特征的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按经济意义上的价值,结合个体实际状况处理。

(二)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模型

根据上述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思路,建立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模型如图1所示,具体各项评估如下:

1.生命物质价值(VM)。

人的经济价值在于不断地创造物质财富,为自己也为社会。生命物质价值反映从现在起预期未来创造的物质财富,分为自我物质价值和社会物质价值。

(1)自我物质价值(VMP)。

自我物质价值主要体现在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

图1 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模型图

费及“五险一金”等,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职业、职位、年龄等因素影响,不同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的人其收入曲线不同,可用多种不同的公式表示,且存在个体的差异。由于未来收入变化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现有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区域经济水平和个体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等特征,自我物质价值简化表示为以下公式:

自我物质价值=现有收入×计算年限×调整系数

其中:现有收入采用上一年度数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0%的按60%估算,这主要是收入水平过低,也参照我国较低收入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具有劳动能力因为学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收入者参考同类人员的收入值。退休收入按现有收入的80%(即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估算。计算年限按人的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划分为:1)工作前阶段:计算年限=人均寿命/2-正常工作年龄+现有年龄。

人们在工作前阶段一定程度上分担家庭劳动或具备一定的创造收入能力,正常工作年龄按大学本科毕业年龄(22岁),这个恰好是中国男性可以结婚年龄。2)工作阶段:计算年限=(正常退休年龄-当前年龄)+(期望寿命-正常退休年龄)×80%。3)退休阶段:计算年限=期望寿命-当前年龄。调整系数是根据不同年龄、职业、教育程度收入曲线,或由国家定期发布职业、年龄与教育程度分为若干档调整系数,正常可按1计算。

(2)社会物质价值(VMS)。

社会物质价值反映人为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价值,由于能力、职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个人作出的贡献的大小和侧重各有不同且不易完整准确计量,评估时当作群体性价值,采用平均值。用公式表示为:社会物质价值=人均社会物质价值×计算年限。

其中:人均社会物质价值=(国内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全国人口总数)。计算年限参照自我物质价值中算法。

2.精神价值(VS)。

精神价值不评估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价值,主要考虑对受害者已支付成本、未来抚养与赡养责任损失和最亲近的人的精神损失补偿,以物质价值为基础,从抚养成本、家庭责任和精神损失三个方面来评估。

(1)抚养成本(VSC)。

在工作之前,人们处于纯支出阶段,需要生活、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用抚养成本反映。不同的人由于家庭收入、个人偏好等情况的差异,实际每个人的抚养成本不同,且难以全面核实和计算,但基本上每个家庭会尽其所能,实际中按平均抚养费用估算。抚养成本=当前年平均抚养成本×当前年龄。未分摊抚养成本=(分摊年限-工作年限)/分摊年限×抚养成本。

抚养成本从工作阶段开始均匀回收,抚养成本存量不断减少,分摊年限为工作年限的一半,设均值为20年。

(2)家庭责任价值(VFR)。

承担抚养未成年孩子和赡养长辈老人等家庭责任是义不容辞的,需要物质与精神投入及不易货币化计量的劳动价值,其简化表示为:

家庭责任价值=抚养责任价值+赡养责任价值=预期抚养年限×年抚养费用+预期赡养年限×年赡养费用。年抚养费用和年赡养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和“老人赡养费”标准或全国平均小孩抚养成本与老人赡养成本。无法承担抚养或赡养责任者,可以不考虑家庭责任价值。

(3)精神损失价值(VSM)。

生命安全事故给受害者亲近的人会带来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痛苦,从价值角度,精神损失价值体现在受害者最亲近的人的精神痛苦,与生命物质价值、家庭责任、抚养成本相关联,通过设计精神价值系数反映,也与受害者的年龄、精神痛苦等因素密切相关。

精神损失价值=(抚养成本+家庭责任损失+生命物质价值)×精神成本系数,其中:精神成本系数=精神损失等级系数×家庭责任价值系数×年龄价值系数×其它修正系数;

家庭责任损失=家庭责任价值×家庭责任价值系数;年龄价值系数=1-(人均寿命/2-实际年龄)/人均寿命/2;精神损失等级系数根据关系亲密程度和心理感受痛苦程度将精神痛苦参数分为细微、轻微、次中度、中度、严重、非常严重、相当严重等七级,选择中度痛苦时精神损失等级系数为1,其余每个等级相差1/4。其它修正系数。其它特别事项求取的其它修正系数,如性别、所受的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行业、身体状况、收入、遗产等因素。

3.生命基础价值(VB)。

不管是否创造价值、创造多少价值,也不管年龄、职业、地位,人们都有其存在价值,生命权益不容侵犯。人作为生命存在本身具有的价值用生命基础价值反映,体现人拥有的最基础权利及其价值,受害者得到生命基础价值作为惩罚性赔偿。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一国度内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生命基础价值均应相等。从物质的拥有、继承、处理、收益的角度看,人们创造的价值形成国有财富、集体财富和家庭财富,国有财富所有权属于全国人们,其收益归全国人们拥有,每个公民拥有分享人们过去创造的国有资产的权利,家庭财富由家庭成员或特定人拥有、支配、处理、继承,采用一定时期内人们创造价值能力和当前积累国有财富的一般水平反映生命基础价值较为合适,表示为基础年限内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和人均国有财富。

生命基础价值=基础年限×人均GNI+人均国有资产价值×调整系数

其中:基础年限按20年计算,这个年限恰好为多数人工作年限的一半左右;资产评估中土地等不动产参照土地产值的20倍来补偿。人均国有净资产价值=国有净资产总量/全国人口总数;国有净资产总量来源于统计部门或权威调查研究机构的相关数据。调整系数主要是调整资产价值的时间差异,反映资产增值率、国家通货膨胀率等要素影响。

4.生命保障价值(VE)。

安全需求是人们最基础的需求,保障生命安全是所有单位必须承担的首要责任,受害者得到生命保障价值的惩罚性赔偿,以促进安全投入、预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和社会矛盾。生命保障价值体现在:一是如果安全生产投入低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或使用管理不当,或者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任方应该以安全投入不足部分作为受害者的赔偿;二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其规定的安全责任保险额可以作为市场对人的价值保障的需求额度,为更好地体现价值应选择高档的保险额。评估时,生命保障价值等于责任方最近五年安全投入不足额分摊额度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高档安全责任保险额之和。

四、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评估案例

生命全价值评估案例选取生命周期三个阶段中年龄中值,其它资料也选取平均值,2013年,我国大陆年末总人口为136 072万,国民总收入(GNI)为56.7139万亿元,人均GNI约41697元;GDP为56.8845万亿元,人均GDP约为41 805元;国有经营单位所有者权益约330万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 955元,全国居民加权人均收入约为18 311元,普通劳动者人均年收入约32 878元,人均寿命约为75岁。依据以上数据求出:

生命基础价值VB=330×10413.6072+41679×20=1076099(元)

设被评估对象安全投入符合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生命保障价值VE为60万元。

(一)工作前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10岁小孩,工作前阶段人均年抚养成本为30000元。

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18311×60%×[(752-22)+10]+(41805-18311)×[(752-22)+10]=879255(元)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30000×10+(30000×10+879255.3)×[1-75/2-1075/2]=61446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879255+614468+600000=3169822(元)

(二)工作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40岁成年人,假设其60岁退休,个人收入占家庭收入的40%,其家庭为四口之家,有配偶、赡养一个65岁老人、抚养一个15岁小孩。查生命表得40岁、65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分别约为37年、16.5年。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20+(37-20)×80%]+(41805-18311)×[20+(37-20)×80%]=1894099(元)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精神价值 VS=VSC+VFR+VSM=0+32878×[(22-15)×20%+(72-65)×20%+(81.5-72)×40%]+1894099.2×40%×[1-40-75/275/2] =109980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1894099+1099808+600000=4693715(元)

(三)退休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68岁的老人,查生命表68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约为11.5岁。

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80%×11.5+(41805-18311)×11.5×80%=518622 (元)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0+518622.4×1×[1-68-75/275/2]=96810(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518622+96810+600000=2291531(元)

上述生命价值评估选择中值数值资料,得出工作前阶段、工作阶段、退休阶段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分别为3169822元、4693715元、2291531元,其所属阶段的多数人的生命全价值接近于这一评估值,这个结果高于成本法、收益法的多数评估值,但低于市场法的多数评估值,综合起来处于较有代表性水平,较好地体现生命价值。

我国最新的生命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我国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013年生命赔偿标准为491300元,仅为三个阶段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的15.50%、10.47%、21.44%,最大相差近420万元,接近9倍,生命全价值能更好地维护了生命权益。我国201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69434人中绝大多数是工作阶段的劳动者,若均以40岁的成年人为参照,其生命全价值总额达3259亿元,高于我国目前生命赔偿标准总额2918亿元,再加上惩罚性赔偿价值中的1164亿元地方安全公益基金,惩罚性赔偿总额将达到4423亿元。惩罚性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更能保障受害者生命价值;也大大增加了潜在致害者的安全事故预期损失额,促进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更接近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

我国当前预防性安全投入约占全国GDP的1%,2013年为6000亿元左右,安全事故频发的中小微企业安全投入欠账较多,安全投入小于阈值,处于安全投入的无效期、低回报期,缺乏安全投入经济动力。运用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潜在致害者会选择可能发生的赔偿额度的很大一部分变为预防性安全投入,若为生命全价值总额的一半和地方安全公益基金,将增加2793亿元的安全投入,增幅达46%。大幅增加安全投入使其突破阈值,安全水平、安全生产效益接近或者处于持续强回报期,能产生巨大的减损价值和增值收益,显著大于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变得经济合理并可持续,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梅强,陆玉梅.基于条件价值法的生命价值评估[J].管理世界,2008,(6):174-175.

[2]罗云等.安全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57-61.

[3]李本森.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6):79-94.

[4]William Farr. Equitable taxation of property[J].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tatistics Society,1853,(16):1-45.

[5]黄万华,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的经济学与哲学比较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4):12-16.

[6]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4):60-64.

[7]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

[8]张学军.财产保险价格联盟定价策略博弈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5):70-74.

(责任编辑:钟 瑶)

Research on Estimating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A Punitive Compensation Perspective

ZHEN Lian yuan

(Business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3, 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fe value in each life stage, this paper combined the Cost Method, the Income Method, and the Market Method synthetically to evaluate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erms of the fundamental value, the support value, the material value and the spiritual value of life. Choosing the representativ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he sense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as a standard for drawing a punitive 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as preventive safety inputs can not only guarantee the compensate victims' life value, but als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safety input.

Key words:Whole value of life;Punitive compensation;Material value;Spirit value;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30000×10+(30000×10+879255.3)×[1-75/2-1075/2]=61446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879255+614468+600000=3169822(元)

(二)工作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40岁成年人,假设其60岁退休,个人收入占家庭收入的40%,其家庭为四口之家,有配偶、赡养一个65岁老人、抚养一个15岁小孩。查生命表得40岁、65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分别约为37年、16.5年。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20+(37-20)×80%]+(41805-18311)×[20+(37-20)×80%]=1894099(元)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精神价值 VS=VSC+VFR+VSM=0+32878×[(22-15)×20%+(72-65)×20%+(81.5-72)×40%]+1894099.2×40%×[1-40-75/275/2] =109980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1894099+1099808+600000=4693715(元)

(三)退休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68岁的老人,查生命表68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约为11.5岁。

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80%×11.5+(41805-18311)×11.5×80%=518622 (元)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0+518622.4×1×[1-68-75/275/2]=96810(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518622+96810+600000=2291531(元)

上述生命价值评估选择中值数值资料,得出工作前阶段、工作阶段、退休阶段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分别为3169822元、4693715元、2291531元,其所属阶段的多数人的生命全价值接近于这一评估值,这个结果高于成本法、收益法的多数评估值,但低于市场法的多数评估值,综合起来处于较有代表性水平,较好地体现生命价值。

我国最新的生命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我国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013年生命赔偿标准为491300元,仅为三个阶段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的15.50%、10.47%、21.44%,最大相差近420万元,接近9倍,生命全价值能更好地维护了生命权益。我国201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69434人中绝大多数是工作阶段的劳动者,若均以40岁的成年人为参照,其生命全价值总额达3259亿元,高于我国目前生命赔偿标准总额2918亿元,再加上惩罚性赔偿价值中的1164亿元地方安全公益基金,惩罚性赔偿总额将达到4423亿元。惩罚性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更能保障受害者生命价值;也大大增加了潜在致害者的安全事故预期损失额,促进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更接近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

我国当前预防性安全投入约占全国GDP的1%,2013年为6000亿元左右,安全事故频发的中小微企业安全投入欠账较多,安全投入小于阈值,处于安全投入的无效期、低回报期,缺乏安全投入经济动力。运用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潜在致害者会选择可能发生的赔偿额度的很大一部分变为预防性安全投入,若为生命全价值总额的一半和地方安全公益基金,将增加2793亿元的安全投入,增幅达46%。大幅增加安全投入使其突破阈值,安全水平、安全生产效益接近或者处于持续强回报期,能产生巨大的减损价值和增值收益,显著大于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变得经济合理并可持续,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梅强,陆玉梅.基于条件价值法的生命价值评估[J].管理世界,2008,(6):174-175.

[2]罗云等.安全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57-61.

[3]李本森.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6):79-94.

[4]William Farr. Equitable taxation of property[J].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tatistics Society,1853,(16):1-45.

[5]黄万华,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的经济学与哲学比较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4):12-16.

[6]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4):60-64.

[7]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

[8]张学军.财产保险价格联盟定价策略博弈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5):70-74.

(责任编辑:钟 瑶)

Research on Estimating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A Punitive Compensation Perspective

ZHEN Lian yuan

(Business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3, 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fe value in each life stage, this paper combined the Cost Method, the Income Method, and the Market Method synthetically to evaluate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erms of the fundamental value, the support value, the material value and the spiritual value of life. Choosing the representativ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he sense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as a standard for drawing a punitive 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as preventive safety inputs can not only guarantee the compensate victims' life value, but als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safety input.

Key words:Whole value of life;Punitive compensation;Material value;Spirit value;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30000×10+(30000×10+879255.3)×[1-75/2-1075/2]=61446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879255+614468+600000=3169822(元)

(二)工作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40岁成年人,假设其60岁退休,个人收入占家庭收入的40%,其家庭为四口之家,有配偶、赡养一个65岁老人、抚养一个15岁小孩。查生命表得40岁、65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分别约为37年、16.5年。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20+(37-20)×80%]+(41805-18311)×[20+(37-20)×80%]=1894099(元)

40岁的成年人的生命精神价值 VS=VSC+VFR+VSM=0+32878×[(22-15)×20%+(72-65)×20%+(81.5-72)×40%]+1894099.2×40%×[1-40-75/275/2] =1099808(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1894099+1099808+600000=4693715(元)

(三)退休阶段生命全价值评估算例

选择年龄为68岁的老人,查生命表68岁的人期望生存时间约为11.5岁。

生命物质价值VM=VMP+VMS=32878×80%×11.5+(41805-18311)×11.5×80%=518622 (元)

生命精神价值VS=VSC+VFR+VSM=0+518622.4×1×[1-68-75/275/2]=96810(元)

生命全价值VL=VB+VM+VS+VE=1076099+518622+96810+600000=2291531(元)

上述生命价值评估选择中值数值资料,得出工作前阶段、工作阶段、退休阶段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分别为3169822元、4693715元、2291531元,其所属阶段的多数人的生命全价值接近于这一评估值,这个结果高于成本法、收益法的多数评估值,但低于市场法的多数评估值,综合起来处于较有代表性水平,较好地体现生命价值。

我国最新的生命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我国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013年生命赔偿标准为491300元,仅为三个阶段的生命全价值一般水平的15.50%、10.47%、21.44%,最大相差近420万元,接近9倍,生命全价值能更好地维护了生命权益。我国201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69434人中绝大多数是工作阶段的劳动者,若均以40岁的成年人为参照,其生命全价值总额达3259亿元,高于我国目前生命赔偿标准总额2918亿元,再加上惩罚性赔偿价值中的1164亿元地方安全公益基金,惩罚性赔偿总额将达到4423亿元。惩罚性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更能保障受害者生命价值;也大大增加了潜在致害者的安全事故预期损失额,促进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更接近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

我国当前预防性安全投入约占全国GDP的1%,2013年为6000亿元左右,安全事故频发的中小微企业安全投入欠账较多,安全投入小于阈值,处于安全投入的无效期、低回报期,缺乏安全投入经济动力。运用惩罚性赔偿导向的生命全价值,潜在致害者会选择可能发生的赔偿额度的很大一部分变为预防性安全投入,若为生命全价值总额的一半和地方安全公益基金,将增加2793亿元的安全投入,增幅达46%。大幅增加安全投入使其突破阈值,安全水平、安全生产效益接近或者处于持续强回报期,能产生巨大的减损价值和增值收益,显著大于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变得经济合理并可持续,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梅强,陆玉梅.基于条件价值法的生命价值评估[J].管理世界,2008,(6):174-175.

[2]罗云等.安全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57-61.

[3]李本森.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6):79-94.

[4]William Farr. Equitable taxation of property[J].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tatistics Society,1853,(16):1-45.

[5]黄万华,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的经济学与哲学比较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4):12-16.

[6]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4):60-64.

[7]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

[8]张学军.财产保险价格联盟定价策略博弈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5):70-74.

(责任编辑:钟 瑶)

Research on Estimating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A Punitive Compensation Perspective

ZHEN Lian yuan

(Business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3, 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fe value in each life stage, this paper combined the Cost Method, the Income Method, and the Market Method synthetically to evaluate th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erms of the fundamental value, the support value, the material value and the spiritual value of life. Choosing the representative whole value of life in the sense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as a standard for drawing a punitive 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as preventive safety inputs can not only guarantee the compensate victims' life value, but als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safety input.

Key words:Whole value of life;Punitive compensation;Material value;Spirit value;Safety public servic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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