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心
著作权法屬于民法范畴,因而无论是主张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论者还是主张不能取得论者,都会从民法的相关基本原理中去寻找支撑自己观点的理论基石,笔者也拟从民法人身权基础理论分析论证受托人对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专属性。
一、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权虽有区别,但有人身专属性的相同本质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人身权相比,的确有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其一,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人身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其二,著作人身权与民事主体联系不如民法人身权紧密。其三,著作人身权和民法人身权的内容不同。相比之下,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不如民法人身权广泛。持委托人可以取得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论者,无一不援引并强调著作人身权和民法人身权的区别,以证实著作人身权是一种不同于民法人身权的人身权,可以同财产权利一样与主体相分离,进而得出可以同财产权利一样转让的结论。显而易见,这种企图以著作人身权的特殊性来否认其与民法人身权共性的做法,是违反辩证法的。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权虽有区别,但区别是非本质性的,其一样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本质属性。著作人身权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随作品的存在而存在,但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