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的法治意涵与落实路径

2014-10-21 19:44:37王一骁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王一骁

【摘要】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频繁而问题层出的首要原因在于对现代财税体制的价值定位的偏差。通过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注入法学内涵,有助于修正定位:首先,现代财税体制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民权利;其次,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应以实现财税法治为目标;最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落实需要通过法律路径,通过“三位一体”立法明确事权清单,完善纳税人诉讼,构建透明的府际谈判法律程序,待条件成熟后,纳入涉宪诉讼。

【关键词】现代财税体制;事权;支出责任;财税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12-03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提出的财政体制设计原则。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在不同原则指导下已经过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统收统支时期,迫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内条件,财政体制设计只能以维持国家机器运行为目标;1979年后,以发展经济为导向,基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需求,开始搞分级包干;到了1993年,为匹配中央宏观调控职能而上收财权搞分税制改革,但至今没能走出财政权“收则死、放则乱”的历史怪圈。

究其原因,财政学上有的学者认为是分权依据选择错误;也有的学者指出分权性质定位的错误——没有脱离“行政分权”,没有实现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分权”。①本文认为,这三个时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定位错误是财政体制改革定位偏颇并最终陷入历史怪圈的原因所在:九届人大早在1999年就提出实施“公共财政”,即“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政府财政”,其法律特征即“公共化,公益化,民生化,民主法制化”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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