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红
【摘要】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刑法理论界就掀起了一股研究两地刑法的高潮,犯罪未遂理论作为典型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也随之成为了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一直以来中国大陆都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一同作为犯罪的一种典型的停止形态加以研究规定,而香港刑法中却将未遂犯罪列为和教唆罪、谋杀罪等为一类的“不完整犯罪”的一种。本文将从比较刑法学的视角,对内地与香港的犯罪未遂的规定作以论述。
【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实行行为;犯罪意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37-01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基础的规定
香港曾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在很多方面都深受英国的影响,法律方面亦不例外,一直沿用英美法系的传统,香港学者认为:任何行为如果是犯罪前的一个步骤,并与有关罪行有直接的关系,而采取该步骤又不能合理地认为是有其他目的的,即属不仅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此即所谓未遂罪。根据学者们关于未遂罪何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论述,未遂罪刑事责任的起点必须位于预备性行为和被告人完成实质上犯罪之前能控制的最后行为之间的某一点,简单来说在香港所谓犯罪未遂即指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之间的行为。而内地刑法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对于犯罪未遂概念的界定必然呈现出了与香港刑法中不同的一面,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