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在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听证程序的确立

2014-10-21 19:44:37谢漫雨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谢漫雨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增加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这一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控、辩双方参加,解决出庭证人名单等问题,属于开庭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活动。对于这一准备活动,有人称“庭前会议”,有人称“预备庭”,域外有的国家叫“处理庭”等。由此,该法在庭前程序争议的解决问题上,确立了一种通过听证来组织审判准备工作的制度。

【关键词】新刑诉;庭前会议制度;庭前听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41-01

一、制度突破

法院组成合议庭之后,通常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其中,有些工作带有较强的技术性。而有些工作则往往会涉及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问题。例如,控辩双方有可能对法院的级别管辖或者地区管辖提出异议,可能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出回避申请,可能认为公诉方即将提交的某一证据系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因而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也可能会提出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控辩双方还有可能申请延期审理,要求法院调取公诉方没有放置于案卷之中的证据材料,或者就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发生争议。对于这些程序争议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专门的庭前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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