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法与民法交错,实际上是刑法、民法的交叉、竞合。虽然刑法、民法之间已经进行了分野,分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而且也表现出各自的品格,但从调整社会关系层面来看,调整范围的重合使得二者之间产生了相互交错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对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表现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刑法与民法交错的案件处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 刑法 民法 交错 处理模式
作者简介:刘琳,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2011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3-02
《刑法》第13 条中的但书,对刑法、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定,即刑事犯罪、民事违法行为,分别触犯的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质性,只是在对社会关系危害程度不同时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已。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法着眼于对社会关系产生较大的危害,而私法则主要着眼于对个体产生的损害。
一、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表现
(一)调整对象层面的交错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任何部门法都有其调整对象,刑法、民法也不例外。就传统意义上我国民法来讲,其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从刑法层面来讲,虽然理论上调整对象争议比较大,比如否定说、罪刑关系说因刑事责任关系说等,但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明确的,即分则中的十类犯罪。实践中,并非全部的社会关系都由刑法来调整,然而刑法调整范围之广是不可否认的,其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