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2014-10-21 20:00:31陈淑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且形成基本的体系和框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滞后性和不足日益体现出来,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无效婚姻 检讨 救济

作者简介:陈淑静,讲师,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2-02

一、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中的不足

(一)关于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严格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这样的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呢?

2006年,央视曾播放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小刘(男)与小张(女)是一对打算结婚年轻情侣。为了领取结婚证,未满22岁的小刘冒用哥哥大刘的身份证,顺利和小张登记结婚。可婚后两人经常吵架,于是,小张提出了离婚。但是,小刘以“结婚证上的人不是我”为由拒绝和小张去办理离婚手续;而大刘也干脆的拒绝了小张:“我从来没有和你结过婚,谈什么离婚?”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错误登记结婚的案件。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为了结婚,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该案件并非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孤案”,2004年,发生在广西桂平市某镇的陈氏姐妹换用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案件与小刘、小张的案件高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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