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知识产权界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其具有创造性的特征,且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创造性特点理论呈现出一定局限性:创造性并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质特征的衍生,也不是所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不应该成为客体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创造性只是立法者对客体选择的一种判断标准,或者说是一种国家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 创造性 客体选择
作者简介:罗艳芳,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2-03
所谓特征,就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与生俱来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也不例外。研究和把握客体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准确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性质以了解其与物权客体、债权客体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在于以此为标准,把握新出现的事物是否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创造性特征,且将创造性作为知识产品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事实上,创造性特征理论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
一、知识产权客体创造性特征概述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其特征是学术界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学者们对其做了不同表述的概括,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